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广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广东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广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广东局办公室主管广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广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完善广东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二)负责督促各有关处室维护和更新广东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负责组织编制广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负责统一受理、分办和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广东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对各部门办理工作进行督办和指导;
(六)承担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广东局机关各处室在广东局办公室的统一协调指导下,具体落实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收集和保存本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政府信息;
(二)落实本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具体工作事项;
(三)办理广东局办公室交办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事项;
(四)确定本部门制作的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不能确定的,报广东局局领导审查确定;
(五)承办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具体工作。
第六条 广东局法制处负责广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法律事务咨询、行政诉讼组织应诉以及分支局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广东局信息中心协助广东局办公室,负责广东局网上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政府信息报送系统的开发与维护工作,为广东局政府信息公开提供网络技术支持。
广东局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
第八条 广东局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在发布前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发布政府信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广东局应当及时、准确公开由本局制作和保存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依职权制作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实,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准确。
对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对,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一致。
第十条 广东局政府信息公开实行保密审查制度。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报广东局保密委下属保密办公室审查并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广东局不能确定能否公开的,应当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广东省保密局确定。
第十一条 广东局各处室草拟涉及管理相对人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明确该规范性文件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
第十二条 发现有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广东局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无权澄清的,应当书面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有权澄清的机关予以澄清处理。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十三条 广东局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四条 广东局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广东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事程序及联系方式等;
(二)广东局发布的涉及管理相对人的规范性文件;
(三)广东局工作发展建设规划;
(四)广东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五)广东局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主体、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和依据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六)广东局机关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七)广东局受理投诉、举报、信访、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检验检疫政府信息,以及广东局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广东局申请获取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广东局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公开后可能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五)正在调查、讨论、研究、审查或者处理中的过程性政府信息,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需要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的信息;
(七)需要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的信息;
(八)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
(九)广东局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仅涉及内部管理的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广东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广东局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及程序
第十七条 广东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及时、有效、节约和易获取、易认知的原则,按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广东局政府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四)广东局设置的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便民卡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方式。
第十八条 广东局应当根据本规定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编制、公布并及时更新广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九条 列入广东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有关处室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程序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拟制。形成或者获取政府信息的处室,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拟定公开内容;
(二)初审。形成或者获取政府信息的处室负责人对本部门拟制的政府信息,依照第九条规定进行审核。必要时填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审批表》,报请局领导审批。
(三)保密审核。广东局保密办公室对各处室提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第十条规定进行保密审核;必要时报请局领导批准。
(四)公开。广东局依照第十七条规定,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
前款规定的政府信息属于广东局公文的,可以结合公文办理程序一并办理。但该公文的起草部门在起草文件时应对文件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形式提出初步意见。
第二十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变更的,形成原信息的处室应当自该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照第十九条规定程序予以变更公开。
第二十一条 广东局应当定期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清理和更新,并可以根据需要对广东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新增或者删减调整。
新增的政府信息公开项目属于主动公开的,形成原信息的处室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调整后20个工作日内,依照第十九条规定程序办理新增政府信息公开。
删减的政府信息公开项目原属于主动公开的,广东局应当在调整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同时,删除相应的政府信息。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及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确因自身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广东局申请获取与其特殊需要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填写《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告知申请人可以采用当面提交、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递交书面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由申请人口头提出,具体受理该申请的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并交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广东局可以设立广东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受理平台,统一受理广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三条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般按照接收申请书、审核申请要件、登记受理、协调办理、拟制答复意见、审批、答复、归档等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广东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由广东局办公室统一接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面向广东局其他部门递交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该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广东局办公室提交申请。
广东局其他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寄送的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申请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转广东局办公室处理。
第二十五条 广东局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申请后,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申请形式要件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核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交验身份证件和提供相关证明凭证。申请人申请与其自身相关的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未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人信息。审核《申请表》填写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是否与身份证明一致,联系方式等信息是否齐全;
(三)申请公开形式。审核《申请表》是否明确提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要求公开的形式是否适当。
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类别、项目繁多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作出更改。
《申请表》填写内容不完全、不明确、不准确的,或者申请要件不完备的,应当当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无法当面告知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并保留相关证据。
第二十六条 申请要件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当事人当面递交《申请表》,并要求出具回执的,应当出具《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并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对登记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根据以下不同情形,及时予以办理:
(一)广东局办公室可以独立办理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应当填写《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延期审批表》,经广东局办公室主任同意,延长答复期限,并拟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需要会同广东局相关处室办理的,广东局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分办表》,分送相关处室办理。相关处室应当自收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分办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拟定分办意见,回复广东局办公室;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广东局以外第三方权益的,应当拟制《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明确具体要求以及联系方式,并视实际需要,向第三方提供《申请表》复印件。如果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申请信息但广东局仍决定公开的,可以拟制《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告知书》告知第三方。征求第三方意见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时限内,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广东局办公室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和要求,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拟制《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已公开),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拟制《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广东局公开的,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或者申请公开信息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拟制《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或《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拟制《政府信息答复书》(依申请公开),书面答复申请人,并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相关材料;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拟制《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五)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广东局已经予以答复的,拟制《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六)申请人未提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与其生产、生活或者科研相关材料,或者材料不充足的,拟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作出说明并补充证明材料。申请人一个申请里面涉及多个事项的,可以拟制《调整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按“一事一申请”原则作出调整;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与其生产、生活或者科研无关的,拟制《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七)经审查,申请人申请信息确实不属于政府信息的,拟制《非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拟制答复文书,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十条规定进行公开信息内容核实和保密审查,并呈送分管局领导批准;重要事项需报请主要领导批准。必要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审查书》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查。
第三十条 经审核、批准的答复文书,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送达申请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广东局应当在每年 3 月 31 日前在广东局政府网站上公布上年度广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广东局各处室应当按照办公室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字材料和数据。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广东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广东局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数量及任务发展情况不断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加强工作力量配备,并适时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广东局直属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可以参考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广东局各分支局应当参照本规定及所在地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广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2009年5月1日起执行的原《广东检验检疫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