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双随机”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

2017-09-08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质检总局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部署,总局各业务部门按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了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专项监督检查、CCC获证产品市场抽查、食品农产品获认证产品监督抽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项目、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抽查、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监督、进出境注册登记企业日常监管、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备案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现场审核和监督检查、备案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现场审核和监督检查、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监督检查、已获得备案的进口食品进口商监督抽查、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管、开展“质检利剑”执法专项行动对重点产品进行执法检查、对区域整治辖区内生产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对企业产品质量承诺活动作出质量承诺企业履行承诺情况开展检查等20件“双随机”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食用农产品获认证产品监督抽查”更改为“食品农产品获认证产品监督抽查”,适用于国家认监委本级组织的专项监督抽查;“开展区域整治,对区域内生产企业开展检查”更改为“对区域整治辖区内生产企业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开展企业产品质量承诺活动,对作出质量承诺企业履行承诺情况开展检查”更改为“对企业产品质量承诺活动作出质量承诺企业履行承诺情况开展‘双随机’检查”。

  执行当中如果遇到问题或者有建议,请及时联系总局相关部门。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6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专项监督检查

“双随机”工作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要求,体现监管的公正性、规范性、简约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认监委组织的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活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一)国家认监委认可监管部(以下简称认可部)负责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负责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样系统的开发和维护工作,并协助认可部完成认证结果样本、认证监管人员的随机抽取工作。

(三)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国家认监委的工作部署完成本辖区内的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并按照要求上报检查结果。

  三、检查内容

(一)检查认证活动的合规性。对照《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证规则等法律法规文件,通过对认证档案及获证组织现场的核查,检查认证活动是否有违规行为。

(二)检查认证档案的真实性。抽取认证档案记载的审核活动重要事项,前往获证企业核对档案记载内容的真实性。

  四、工作程序

  (一)抽查的领域。以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活动作为检查对象进行检查。

  (二)抽查的比例。根据年度检查经费安排情况,确定对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结果抽取比例。

  (三)抽查的频率。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每年抽查一次。

  (四)抽查的原则。国家认监委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认证机构进行分类,按照不同的抽样比例分别进行随机抽样。对抽中的认证结果,由国家认监委统一组织相关地方局到认证机构调取相应的认证档案。

  (五)分配抽查任务。国家认监委根据抽取样本涉及的获证企业地域分布情况,分别向相关的省级质监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下达管理体系认证活动检查任务及检查经费。

  (六)实施抽查工作。承担任务的地方两局按照随机选派的认证监管人员名单,随机组成检查组,按照统一的检查工作要求完成检查任务。在检查开始前,国家认监委派员对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并根据需要派员或抽调行政监管专家人员参加检查工作。

  (七)抽查结果汇总。承担任务的地方两局在完成现场检查以及检查结果的汇总整理工作,按照要求将检查结果上报国家认监委认可部。对检查中发现的认证机构、认证人员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任务的地方两局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公开并报国家认监委。

  (八)认监委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CCC获证产品市场抽查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要求,体现监管的公正性、规范性,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在国家认监委组织的CCC获证产品市场抽查工作中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认监委组织开展的CCC获证产品市场抽查活动。国家认监委组织开展的CCC获证产品市场抽查工作所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模式,是指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认监委的工作任务,在实施CCC获证产品市场抽查的工作中,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检查人员,并公开有关检查结果。

  二、工作职责

  (一)国家认监委负责统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抽查实施方案》,建立被检查企业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库。

  1. 根据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和市场调研情况,建立本辖区的被检查企业名录库。

  2. 建立检查人员库。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检查人员的身份信息,如姓名、单位、性别、专业技能、联系方式等。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三)“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通过CCC认证获证产品市场抽查管理系统操作和实现。

  三、工作程序

  (一)抽查领域

  以保障民生、保护消费者安全为目标,全面反映CCC获证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为重点的原则,选取确定需要抽查的产品领域,主要以历年抽查合格率低、消费者关注高的产品类别为抽查重点。

  (二)任务下达

  国家认监委根据有关工作安排,分别向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达抽查任务。

  (三)抽样实施

  1. 抽样点选取 应在有抽查对象的生产企业仓库(成品堆放区)、流通领域实体店、电商网店或其仓库(含物流站、配送站),进口环节流转仓库(含销售现场)中选取。

  2. 抽样证据留存 抽样时,根据样品特点及需要,重点对以下信息进行证据留存:生产厂门或经销商店面、抽样产品的外包装(尽可能包括包装盒上各侧面及顶、底面照片)、去除外包装后产品整体外观、产品铭牌信息、规格型号、生产企业、CCC证书号、生产日期或批次号等信息。

  3. 核实样本获证信息 在确定拟抽样产品后,抽样人员确认拟抽查产品的获证情况,可登录认监委官网查询核实,以保证拟抽取样品为获证产品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4. 样品信息确认 抽样结束后,应将《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抽查样品确认通知书》《抽样单》、抽样相关证明材料,一并寄送给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注的生产企业或持证者进行确认。同时妥善留存快递单及快递状态查询截图等样品信息确认证据以备查。

  (四)样品检测

  按CCC认证有关标准规定的试验(测试)方法对样本的确定特性进行检测。检测数据应完整准确记录,以备查验。

  1. 检测结果判定 经检测,所检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产品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的总体未发现不合格;如所检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的总体不合格。

  2. 检测结果通知 应将检测结果通知被抽查对象。同时妥善留存快递单及快递状态查询截图等检测结果确认证据以备查,确保全程可追溯。

  3. 检测结果异议处理 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当被抽查对象对抽样单元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申请复检。

  (五)抽查结果汇总

  承担任务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在每年10月前完成抽查工作及抽查结果的汇总整理工作,并将抽查结果上报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

  (六)结果公开

  在次年的1月底之前,国家认监委应当通过本部门政务网站公开CCC认证获证产品市场抽查结果,主要包括存在严重不合格项目的生产企业名称(标称)、产品型号和规格、CCC证书号、具体不合格项目等结果信息。

  四、纪律要求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食品农产品获认证产品监督抽查

“双随机”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2016年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提出的“提高监管效能,推进协同监管”等工作要求,贯彻《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全面推行“双随机”监管要求,在2016年开展“双随机”监督抽查试点的基础上,国家认监委注册管理部制定本细则。

  一、监督抽查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认监委组织的“食品农产品获认证产品监督抽查”,抽查对象包括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FSMS)的产品或企业生产的产品,对实施“三同工程”(同线同标同质)中获得相关认证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也依照本细则进行。

  二、基本原则

  抽查场所遵循生产企业现场与销售终端抽检联动原则;区域选择遵循产品消费、生产和进出口集中等风险较高区域的原则;产品选择遵循重点选择舆情曝光率高、国务院食品安全管理重点产品、上一年度抽检不合格及认证标识发现问题较多的产品的原则。

  三、方法步骤

  (一)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

  以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同线同标同质服务平台为基础,根据认证类型分别建立或导出市场主体名录库,名录信息包括市场主体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电话、获证信息、产品类别等内容。

  (二)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

  国家认监委专项组织专项监督抽查涉及在具体地域实施,需由执法人员实施或参加的,从“认证认可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库”中按需要数量抽取,如对执法人员专长、行业特点、出差交通、个人工作是否冲突等有特殊要求,可进行多轮抽取或一次性抽出足够数量后进行人工筛选。监督抽查需要使用专家的,从监督抽查专家库中根据需要抽取。

  (三)建立检测机构名录库。

  考虑有机产品、“同线同标同质”产品及其他获证食品农产品的检测要求,选择具有相应承检能力的检测机构,建立检测机构名录库。检测机构相关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关产品检验能力并获得国家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2.为国家相关部门已公告的食品复检机构;3.具备多项农药全扫描筛选排查能力;4.具有食品农产品检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室环境设施。

  (四)实行动态管理。

  对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检测机构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录入、更新相关信息,确保监管对象齐全、监管人员合格、监管事项合法。

  四、职责分工

  研究所根据认监委的要求,建立“双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并协助认监委完成检查对象及检查人员的随机抽取工作;由地方两局负责样品的抽样、买样及样品确认工作;由检测机构负责抽取产品的检测工作。

  五、检查工作流程

  

 

    (一)确定抽样区域及产品类别。

  选取产品消费、生产和进出口集中,风险较高的区域,以及舆情曝光度高、国务院食安办年度重点检查产品、上一年度抽检不合格及认证标识发现问题较多的产品。

  (二)确定检测机构。

  从检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检测机构3-6家,生成检测机构名录,并确定检测机构承担抽检任务范围及数量等。

  (三)随机抽取生产企业。

  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选择产品类别,从该产品库中随机抽取生产企业,生成生产企业名录。

  (四)随机抽取检查人员。

从检查人员库中抽取检查人员负责样品抽样工作。

  (五)抽取样品。

  按照生成的生产企业名录,到企业现场及销售终端(商超及/或网络)抽取样品。

  (六)样品真实性核查。

  检查人员要对抽取样品的真实性进行核查,通过查询有机码、HACCP标识等相应编码或标识、查验认证证书、对照认证范围等方式验证产品认证真实性。将确认后的产品交付检测中心检测。

  (七)样品检测。

承检机构就样品的抽样规则、封样、样品的运输及储存等与抽样单位保持良好沟通,并对送检样品进行检测。

  (八)结果处理。

  对于监督抽样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进行查处。

六、检查结果公布

监督抽检结果及后续处理结果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公布。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

“双随机”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行为,切实保障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的公平、公正性和突击检查的目的,保障检验检测机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检验检测市场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相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以下简称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中的现场检查工作,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对检验检测机构规范、诚信实施检验检测的情况进行核查的监管,结合检验检测分类监管等工作基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的抽查机制。

  本细则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获得国家认监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谁检查谁反馈、谁发证谁处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应当于法有据,严格按照随机抽查检查表组织实施,不得在检查表外设立与检验检测活动无关的检查事项。

  谁检查谁反馈,是指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或其委托的检验组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实施检查的结果。

  谁发证谁处理,是指被检查对象的资质认定发证部门对存在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处理。

  公开透明,是指检查表、检查计划、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应当依法公开。

 

 第二章 抽查类型和内容

  第五条 抽查类型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按照抽取比例,从全国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

  不定向抽查是指按照检验检测机构所属行业、地理区域和抽查方案要求等均衡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进行的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名单从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的领域抽取被检查对象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检查,内容包括检查检验检测机构遵守资质认定相关法律法规、诚信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情况。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七条 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制定随机检查的方案、自查表和现场检查表,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检查的自查表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名单抽取和派发

  第八条 待检查检验检测机构名单,由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负责随机抽取。

  第九条 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抽取的检查对象,为获得国家认监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十条 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根据国务院,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工作等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二) 按照检验检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和抽查方案要求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名单由国家认监委法律部确定的检查人员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并综合考虑级别管辖、属地管辖和专业管辖等情况。考虑到检验检测机构检查的技术特殊性,检查组可根据专业要求另行选派一定数量的技术专家参加。

  第十二条 抽查工作要按比例和周期进行。结合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情况,综合考虑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计划或已经开展的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确定比例,其中国家认监委直接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抽取检查比例不低于30%。

  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的抽查周期,由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根据实际情况或者上级要求确定,正常情况下每年开展1次。

  对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记录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实施重点抽查。

  第十三条 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单时,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和执法人员姓名等信息应保存在信息化系统中,如因特殊原因调整,需在系统中留痕。

  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待检查名单一经确定,结合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要求,待正式开始现场检查前一周内通过系统公布给检查人员,检查人员在正式开展检查前48小时内联系并告知被检查机构,考虑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或其他突发情况下,可提前至48小时之外告知被检查机构。

 

 第四章 抽查结果公示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反馈至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和当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对其发证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处理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至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由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统一汇总公布。

 

 第五章 督查检查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应当严格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妨碍检验检测机构正常的检验检测活动。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违反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项目“双随机”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管的公正性、规范性、简约性,保障市场主体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检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检查实施办法》,结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专项检查“双随机”工作(以下简称“定量包装商品双随机检查”)。

  第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监督检查机制。

  第三条 实施定量包装商品双随机检查,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公正公开、风险管控、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定量包装商品双随机检查信息系统,系统应包含“检查对象数据库”及“执法检查人员数据库”,明确检查规则,规范检查工作流程。

  第五条 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执行本辖区内定量包装商品双随机检查,并对本辖区范围内“检查对象数据库”及“执法检查人员数据库”进行动态更新维护。利用“双随机”检查信息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六条 检查对象数据库应包含以下信息: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行政区域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产品类别、定量包装商品品种、是否取得C标志等。

  执法检查人员数据库应包含以下信息:所属行政区域、单位、姓名、联系电话、执法证编号、岗位等。

  第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熟悉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检查规则。当被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益相关时,该执法人员应主动回避,由信息系统重新抽取。

  第八条 定量包装商品双随机检查的批次、种类或范围由任务下达单位确定,并合理确定具体的随机检查比例和频次,保证必要的检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

  同一年度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检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连续多年检查合格的检查对象和取得“C标志”的生产企业,可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对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较大的重点领域或行业,以及对存在多次被投诉举报记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企业,可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第九条 具体实施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双随机”规则,采取摇号、机选、派位等方法在“双随机”检查信息系统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每个被检查对象对应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少于2名,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实施跨行政区域抽取。

  必要时,可邀请承检机构协助执法检查人员协助抽样工作。

  第十条 定量包装商品“双随机”监督检查实行抽、检分离,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经授权的技术机构依据《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要求对监督检查的样品进行检验。

  第十一条 定量包装商品双随机检查结果和处理结果由任务下达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细则:

  (一)法律、法规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要求的;

  (二)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

  (三)国务院、总局、省级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其他特定监督检查的。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双随机”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能效标识“双随机”计量抽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检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和质检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质检总局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开展的能效标识“双随机”计量抽查工作适用本细则。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部署开展能效标识“双随机”计量抽查工作可参考本细则。

  第三条 能效标识“双随机”计量抽查的检查对象是获得 “中国能效标识”备案的用能产品生产企业。质检总局建立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至少应包括检查对象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产品类别等。质检总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检查对象名录库”内容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承担能效标识“双随机”计量抽查任务的抽查人员和承检机构应具备检测技术能力并获得相应资质。质检总局建立统一的“承检机构和抽查人员名录库”。“承检机构和抽查人员名录库”至少应包括承检机构名称、产品类别、抽查人员姓名、联系电话等。质检总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承检机构和抽查人员名录库”内容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质检总局对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采取“双随机”抽查机制,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承检机构和抽查人员名录库”中先随机抽取承检机构,再在抽中的承检机构中随机抽取抽查人员。

  第六条 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能效标识“双随机”计量抽查工作。抽查应保证必要的检查覆盖面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第七条 质检总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研究制定能效标识“双随机”计量抽查计划,确定具体抽查产品种类。根据抽查计划和“双随机”抽取结果,制定并下发能效标识“双随机”计量抽查部署文件。承检机构根据部署要求,负责制定具体产品的《能效标识“双随机”计量抽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抽查方案》)并报质检总局备案。

  第八条 承检机构根据《抽查方案》,研究确定具体的抽样时间、抽样地点、抽样要求等,由“双随机”确定的抽查人员负责具体的抽样工作。抽样时,要有2名以上的抽查人员同时在场,并主动向检查对象出示有关能效标识“双随机”计量抽查部署文件、抽样通知书(附后)和有关身份证明。样品由抽查人员从检查对象成品仓库或生产线末端近期生产的合格的目录内产品中抽取,并在现场封存抽样样品,不得由检查对象自行抽样。

  第九条 抽样完成后,抽样样品一般由抽查人员自行带回,也可委托检查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安全方式将抽样样品运送至指定承检机构。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信息是否相符,对样品加贴相应识别标识后入库保管。

  第十条 承检机构根据《抽查方案》按照有关检测依据对抽样样品实施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样品照片清晰可辨。承检机构应当对其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检测工作完成后,承检机构应将《能效标识“双随机”计量抽查结果通知书》和检测报告发送至检查对象。检查对象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结果复议申请。承检机构负责工作复检的具体实施和复检报告的出具。根据复检结果做出的维持或变更原判定的决定应通知检查对象。

  第十二条 抽查任务完成后,承检机构应当按照质检总局部署文件和《抽查方案》的要求,及时编写抽查总结报告。质检总局负责抽查情况结果汇总,形成能效标识“双随机”计量抽查结果报告。

  第十三条 抽查工作结束后,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不合格产品的检查对象进行后处理,并做好结果通报和公示工作。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能效标识“双随机”计量抽查抽样通知书

编号:

(检查对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开展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部署文件及文号],现对你单位进行能效标识“双随机”计量抽查抽样工作,请予以配合。

  

  抽样产品:

  抽样单位:

  抽样人员:

  抽样日期:

  (部署部门)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抽样单位)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抽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抽查

“双随机”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增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管的公正性、规范性、简约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抽查“双随机”工作。

  第二条 质检总局计量司对由其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检查,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考评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

  第三条 实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双随机”抽查机制,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公正公开、风险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质检总局计量司负责建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名录库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名录库,明确抽查规则,规范抽查工作流程。利用随机抽查信息化平台实现随机抽取功能,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五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名录库,应包括机构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名录库,应包括考评员姓名、联系电话、考评员证书号等信息。

  第六条 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每年组织1次自查,并于当年5月31日前将自查结果(纸质和电子版)报送质检总局计量司。

  未如期按要求进行自查并上报的机构,将被列入行为异常机构名单。

  第七条 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质检总局计量司合理确定具体的抽查比例和频次,采取“双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机构和考评员,进行不预先通知的检查。

  第八条 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机构。被列入行为异常机构名单中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被列入检查名单。

  在同一授权周期内对同一机构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

  在上一年开展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复查的机构,或在下一年中即将开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复查的机构,不再进行检查。

  检查组成员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每个检查组由3名考评员组成,其中一人担任检查组长。检查组实施组长负责制。考评员与被检查机构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回避,由信息系统重新抽取。

  第九条 检查组成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公正、规范的开展工作,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确保检查结果的合法、准确和真实。

  第十条 随机检查结果将纳入检查对象社会信用记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质检总局应适时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机构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监督

“双随机”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质检总局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指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第三条 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监督“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开放口岸的范围内从事出入境或中转的货物、集装箱和其他物品储存的仓库或场地。

  第四条 质检总局卫生司负责全国口岸储存场地卫生监督“双随机”抽查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工作;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具有储存场地卫生监督业务的)负责本辖区内储存场地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中应引入“双随机”抽查理念,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订工作方案,切实规范监管行为。

  

第二章 卫生要求

  第五条 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的一般卫生要求:

  (一)应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卫生保洁制度、医学媒介生物防控制度和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制度),对场地定期清洁,做好清洁记录;

  (二)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当地面平整硬化,排水通畅,通风良好,清洁卫生,无病媒生物孳生场所;

  (三)具备有效的防鼠设施和防鼠带,配备必要的消毒、杀虫、灭鼠的药物和器械,病媒生物密度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四)应当设立固定的堆放生产垃圾的地点和设施,生产垃圾应当定期清除;生活垃圾应袋装化或存放在带盖容器内,日产日清,不得有渗漏;需要设立卫生间的,应当设立冲水式卫生间,并配有洗手设施,做到无蝇无异味;

  (五)货物应当分类存放,堆垛之间应保留适当间距;

  (六)对应当实行特殊仓储管理的有毒有害以及具有放射性危害的物品,储存场地应当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第六条 出入境食品储存场地除达到一般卫生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卫生条件:

  (一)场地选址必须远离污染源,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二)所有食品均应当按品种分类,分区存放,同一仓库内不得同时储存相互影响食品风味的原材料或其他材料;每批食品应当有明显标志,若需特殊管理,应当予以标注;

  (三)仓库应当具备良好的通风和防潮设施,防止食品受潮霉变,食品应当离地、离墙堆放; 

  (四)冷库应保持适当的温度,定期清洁,并保持完整的温度检查记录;

  (五)腐败变质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应当及时清除,必要时实施消毒,防止造成污染;

  (六)从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并有培训记录。

  第七条 出入境废旧物品储存场地除达到一般卫生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场地选址应远离水源、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场所、公共场所、居民生活区等,与外界相对封闭,防止环境污染;

  (二)废弃物的清运应保证事先已经无害化处理。

  

第三章 操作规范

  第八条 建立“全国国境口岸储存场地企业名录”(以下简称企业名录库)。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具有储存场地卫生监督业务的分支机构对辖区内从事储存场业务的企业地进行登记,建立企业档案。登记信息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场所平面图、卫生设施配置情况说明、卫生管理制度、经营范围(分为出入境一般货物储存场地、出入境食品储存场地、出入境废旧货物储存场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分支机构的企业备案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建立电子档案后上报质检总局卫生司,卫生司建立“企业名录库”。

  第九条 建立“全国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监督双随机抽查专家名录”(以下简称专家名录库)。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具有储存场地监督经验的人员进行筛选,挑选专家报送质检总局卫生司。专家条件是具有医学或医学相关学历背景和有3年以上从事口岸卫生监督工作经历或目前从事口岸储存场地卫生监督工作的副处级以下人员。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专家名单汇总建立电子档案后上报质检总局卫生司,卫生司建立“专家名录库”。

  第十条 建立全国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监督“双随机”抽查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双随机抽查系统)。

  质检总局卫生司统一建立双随机抽查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监督双随机抽查工作。

  第十一条 确定双随机抽查频次。

  质检总局卫生司每年第一季度运用双随机抽查系统随机抽取本年度被抽查的口岸储存场地名单及参加抽查人员名单,确定检查时间。

  原则上每年度抽取全国口岸储存场地1%的企业开展1次全国口岸储存场地卫生监督“双随机”抽查,如遇特殊情况(疫情爆发等),可增加抽查频次。

  参加抽查人员随机从“专家名录库”中抽取,原则上每个储存场地的抽查人员不少于3名。

  第十二条 开展双随机现场检查。

  抽查人员按照《出入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监督评分表》(见附1)的要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打分,根据得分情况做出本次监督检查结论。当监督结果为一般或差时,需下达《限期卫生整改通知书》(见附2)。

  检查过程中注重搜集企业的诚信情况,诚信采信条目包括拒绝卫生监督、拒绝进行整改、瞒报医学媒介生物超标或食品安全事件以及提供不真实材料(包括提供虚假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和出入境食品储存场地从业人员伪造健康证明)等4种情况。无以上4种情况,则本次检查的诚信情况为良好;出现以上4种情况之一,则本次检查的情况为失信。

  

第四章 结果处置

  第十三条 每年度的“双随机”抽查结果将在双随机抽查系统中登记录入,并通过质检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在抽查中发现企业存在故意不予配合、蓄意拖延、隐瞒实际情况等抵制卫生监督行为的;对检验检疫机构发现的卫生问题拒绝整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处罚。

附:1.国境岸储存场地卫生监督评分表

2.限期卫生整改通知书

 

 

 

附1

全国出入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监督评分表

被检查单位: 结论:(良好,一般,差)

监督对象监督项目审 查 内 容扣分值得分小计国境口岸一般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60分)卫生制度 (10分)无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卫生保洁制度、货物堆放制度、医学媒介生物防控制度) 10 人员 (5分)无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5 库房管理 (2分)库内货物未分类存放,堆垛之间未保留适当的间距 2 卫生事件报告(5分)发生突发卫生事件未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5 场地要求 (6分)场地环境不整洁,缺乏清洁记录 2 地面未平整硬化 2 排水不通畅 2 卫生控制(17分)生产垃圾无固定堆放地点和设施 2 生产垃圾不能定期清除,无清洁记录 2 生活垃圾未做到袋装化或存放在带盖容器内 2 存放生活垃圾的容器渗漏 2 卫生间未采用冲水式 ※ 卫生间无消毒洗手设施 2 卫生间无法做到无蝇无异味 2 对实行特殊仓储管理的有毒有害以及具有放射性危害的物品,无明显警示标志 5 媒介控制(15分)医学媒介生物密度超过国家标准 ※ 无必要的消毒、杀虫、灭鼠的药物和器械 5 场地及周围环境无有效的防鼠设施和防鼠带 5 场地及周围环境发现医学媒介生物孳生地 5 国境口岸食品储存场地卫生要求(45分)选址附近存在污染源或其它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的场所 ※ 体检培训(10分)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 5 发现从业人员存在有碍食品安全的不良卫生习惯 5 仓库管理(20分)食品类货物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 无通风防潮设施 5 食品未按品种分类,分区堆放,无明显标志,食品堆放未离地、离墙。 5 同一库内同时储存相互影响食品风味的原材料或其他食品 5 仓库内腐败变质食品未及时清除 5 冷库要求(5分)制冷设备运转不正常,无法保持适当温度 ※ 未做温度检查记录 5 国境口岸废旧物品储存场地卫生要求(5分)场地无封闭管理,易造成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 不具备对集装箱实施查验和熏蒸处理的设施及场地 ※ 废弃物清运前未经无害化处理 5 企业诚信情况拒绝卫生监督 ※ 拒绝进行整改 ※ 瞒报医学媒介生物超标或食品安全事件 ※ 提供不真实材料 ※ 合计

注:1. ※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果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某关键项目符合要求的用“√”标示,不符合要求的用“ⅹ”标示。

2. 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的,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3. 可以有合理缺项(合理缺项项目用“-” 标示),但需标化。标化分=所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应得的最高分数×100。

4. 根据得分,做出良好、一般、差的审查结论。

  (一)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85%以上者评为良好;

  (二)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60%—85%者评为一般;

  (三)实际得分低于应得总分的60%者评为差。

 

 

 

 得 分: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标化分:

 陪同检查人: 监督员:

附2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限期卫生整改通知书

( )检卫监字( )第 号

经对你单位的卫生监督,发现存在下列问题:

 

 

 

 

 

根据以上存在问题,特作如下处理:

□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在整改合格前暂停开展检验检疫有关的业务。

□应采取的整改措施:

 

 

 

对不予整改或抵制卫生监督的行为,将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被监督方签收: 监督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监督机构留存,第二联交被监督单位。

进出境注册登记企业

日常监管“双随机”工作实施细则

  

  一、目的

  为贯彻落实质检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实施办法》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求,推进随机抽查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提高企业监管的科学性,增强检验检疫的监管效能,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指定企业、进境粮食存放加工企业、出境饲料添加剂(不含动植物源性成分)注册登记企业、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企业(上述四类企业以下简称为“进出境注册登记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职责

  (一)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双随机”抽查信息化平台建设需求,负责对进出境注册登记企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对执法检查人员的岗位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对各直属局“双随机”抽查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进出境注册登记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授权签证官、现场查验岗位人员的资质认定并向质检总局报备,负责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建立,负责辖区“双随机”抽查的组织及协调工作。

  四、“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一)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检查对象名录库按照“全面覆盖、分类管理、动态维护”的原则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见附1。

  检查对象为各直属局辖区进出境注册登记企业,全部企业均需进入检查对象名录库。各直属局应结合各类产品的分类管理评估结论,按照类别分别设置名录,未实施分类管理的企业纳入最低等级类别的名录。各直属局应确定专人负责名录库的录入、动态维护及上报工作。

  (二)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

  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资质管理、分级建立、动态维护”的原则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见附2。

  检查人员为各直属局辖区正在从事动植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具备授权签证官资质或现场查验岗位人员资质。检查人员名录库精确到人员所在的分支检验检疫局。各直属局应确定专人负责名录库的录入、动态维护及上报工作。

  (三)细化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按照进出境注册登记企业日常监管的要求,细化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随机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人员、频次和比例等,详见附3。

  1. 频次 在公正与效率的前提下,直属局每年组织随机抽查次数不超过四次或按照有关分类管理规定频率开展检查。

  2. 比例 按照辖区企业数合理安排抽查比例,原则上每次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3%(竹木草制品不低于2%),每次至少1家,辖区企业数超过100家则酌情降低抽查比例。

  (四)随机抽查流程。

  1. 确定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重复抽查同一家企业。

  2. 确定检查人员

  检查人员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人,其中签证官不少于1人。

  3. 明确检查内容

  按照附件3中的检查内容执行。

  4. 做好检查记录

  按照相应管理办法或文件要求如实做好检查记录,并及时跟进不合格项的整改情况。

  5. 检查结果通报

  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及时向直属局主管部门反馈检查结果。直属局主管部门应在本辖区内通报每次随机检查情况,并及时上报质检总局动植司。

  五、随机抽查工作的要求

  (一)随机抽查应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随机抽查结果作为日常监管结果。对在随机抽查中被抽中、且检查后未发现严重不符合项的企业,应适当减少日常监管次数。企业被随机抽中次数不超过该企业分类管理方案中的日常监管次数。

  (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三)随机抽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工作制度,严守工作纪律,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六、随机抽查事项的公开

  (一)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报质检总局备案后,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对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应根据相应情况,采取限期整改、加强监管、降低企业类别、约谈公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等方式处置。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相应监管部门处理。处理处罚及移送信息及时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附:1.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2. 随机抽查检查人员名录库

    3.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1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企业名称企业地址负责人职务联系电话企业分类监管局 1 2 3 4 5 6 7 8

附2

随机抽查检查人员名录库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姓名性别职务专业所在

单位联系

电话签证官类别现场查验岗位类别是否在岗 动检植检动检植检 1 2 3 4 5      6     

注:1.所在单位精确到分支检验检疫局;2.“签证官类别”及“岗位类别”栏对应进行打“√”。

附3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事项

名称抽查

对象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

主体检查

人员抽查

频次抽查

比例 1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指定企业日常监管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指定企业(一)按照规定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开展防疫工作;

(二)按照规定的工艺加工、使用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

(三)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废弃物进行处理;

(四)建立并维护企业档案,包括出入库、生产加工、防疫消毒、废弃物处理等记录,档案至少保留2年;

(五)如实填写《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指定企业监管手册》;

(六)涉及安全卫生的其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3.《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

直属检验检疫局或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局机构 2人及以上

,至少1名签证官

每年最多4次。

各直属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监管频次进行调整,必要时报质检总局备案不小于3% 2 进境粮食存放加工企业日常监管进境粮食存放加工企业 1.检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或制度是否有效运行或执行,和疫情防控条件和下脚料处理执行情况;

2.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等条件是否符合防疫要求;

3.疫情监测是否按计划执行;

4.防疫人员是否履行职责;

5.企业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问题的整改情况;

6.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3.《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5.《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直属检验检疫局或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局机构 2人及以上

直属局组织:至少1名签证官

正常企业每年至少1次,高风险企业每年至少2次。

各直属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监管频次进行调整,必要时报质检总局备案根据企业数确定 3 出口饲料添加剂注册登记企业日常监管出口饲料添加剂注册登记企业 1.环境卫生;

2.有害生物防控措施;

3.有毒有害物质自检自控的有效性;

4.原辅料或者其供应商变更情况;

5.包装物、铺垫材料和成品库;

6.生产设备、用具、运输工具的安全卫生;

7.批次及标签管理情况;

8.涉及安全卫生的其他内容;

9.《出口饲料监管手册》记录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3.《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直属检验检疫局或分支局出口饲料主管部门 2人及以上

直属局组织:至少1名签证官

每年最多4次。

各直属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监管频次进行调整,必要时报质检总局备案不小于3% 4 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企业日常监管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登记企业 1.检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或制度是否有效运行或执行,和防疫除害处理措施执行情况;

2.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等条件是否符合防疫要求;

3.企业自检自控是否按计划执行;

4.厂检员是否履行职责;

5.企业对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

6.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3.《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及《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直属检验检疫局或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局机构 2人及以上

直属局组织:至少1名签证官

一、 二类企业每年至少1次,三类企业每年至少2次。

二、 各直属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监管频次进行调整,必要时报质检总局备案根据企业数确定

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

“双随机”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目录外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要求,根据《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9号)规定,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工作按如下细则执行:

  一、抽查种类应重点关注国内外新的特殊技术要求,国内外发布通报、召回、扣留,质量投诉较多,退货数量大、频次高,发生过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进出口商品。

  二、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抽查商品种类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确定本辖区内的抽查对象。

  三、检验检疫机构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并综合考虑执法人员地域、专业、在岗等情况。

  被随机抽中的执法检查人员应严格按照产品名录库中被抽中的抽查对象开展抽查检验工作,不得擅自更改抽查对象。

  四、实施现场抽查检验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应当在抽查检验前出示抽查检验通知书和执法证件,并向被抽查单位介绍国家对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五、执法人员应当随机抽取代表性样品并进行封识后送检。被抽查单位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提供被抽查商品的相关信息。

备案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现场审核

和监督检查“双随机”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增强检验检疫监管效能,体现监管的公正性、规范性和简约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实施办法>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国质检法〔2016〕499号),结合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备案出口食品(包括蔬菜、茶叶、大米等)原料种植场的随机现场审核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实施双随机抽查机制,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公正公开、风险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本辖区备案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随机现场审核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建立本辖区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的结构要求并负责日常维护。

  第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该持有有效的执法工作证,具备必要的食品安全专业知识并定期参加业务培训,熟悉所参与随机抽查产品种植场备案与监管的要求。

  第七条 被检查对象应该为经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并公布的出口原料种植场。

  第八条 各直属局应当根据监管对象的风险等级、信用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监管对象的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对投诉举报多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检查对象,应该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九条 检验检疫部门通过随机抽查信息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抽取2名或以上的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按本细则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要求,完成年度备案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随机现场审核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执法人员应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如实记录现场审核和监督检查情况,确保检查结果合法、准确和真实。

  第十一条 各直属局检验检疫局应当将随机抽查工作纳入信息化平台,通过电子化手段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检查对象社会信用记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可根据需要对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展的随机抽查工作进行督查。

  各直属局应当定期对本辖区随机抽查工作进行督查,规范检查行为,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

  第十四条 各直属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实施办法>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国质检法〔2016〕499号)第十八条中规定的情形不适用本细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附:1. 备案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名录库(样表)

2. 备案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样表)

附1

备案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名录库(样表)

直属局分支局种植场名称备案编号地 址检查频率

附2

备案出口XXX原料种植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样表)

姓 名单 位当前工作岗位职务专 业工作年限联系方式备 注   注:检查人员名录库应注明所适用的产品种类。

备案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现场审核

和监督检查“双随机”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增强检验检疫监管效能,体现监管的公正性、规范性和简约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实施办法>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国质检法〔2016〕499号),结合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备案出口食品(包括肉类、禽蛋、蜂产品、水产品等)原料养殖场的随机现场审核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实施双随机抽查机制,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公正公开、风险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本辖区备案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随机现场审核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建立本辖区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的结构要求并负责日常维护。

  第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该持有有效的执法工作证,具备必要的食品安全专业知识并定期参加业务培训,熟悉所参与随机抽查产品养殖场备案与监管的要求。不在名录库内的,原则上不得参与相关随机抽查工作。

  第七条 被检查对象应该为经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并在质检总局网站公布的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

  第八条 各直属局应当根据监管对象的风险等级、信用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监管对象的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对投诉举报多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检查对象,应该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原则上应对备案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每年至少实施1次现场审核和监督检查,全年覆盖到所有备案养殖场。

  第九条 检验检疫部门通过随机抽查信息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抽取2名或以上的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按本细则和各产品具体备案与监督管理要求,完成年度备案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随机现场审核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执法人员应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如实记录现场审核和监督检查情况,确保检查结果合法、准确和真实。

  第十一条 各直属局检验检疫局应当将随机抽查工作纳入信息化平台,通过电子化手段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检查对象社会信用记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对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展的随机抽查工作进行督查。

  各直属局应当每季度对本辖区随机抽查工作进行督查,规范检查行为,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

  第十四条 各直属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实施办法>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国质检法〔2016〕499号)第十八条中规定的情形不适用本细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附:1. 备案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名录库(样表)

2. 备案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样表)

 

 

 

附1

备案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名录库(样表)

直属局分支局养殖场名称备案编号养殖种类地 址检查频率

附2

备案出口XXX原料养殖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样表)

姓 名单 位当前工作岗位职务专 业工作年限联系方式备 注 注:检查人员名录库应注明所适用的产品种类。

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运行情况监督检查“双随机”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增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体现检验检疫监管的公正性、规范性、简约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实施办法〉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通知》(国质检法〔2016〕499号),结合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已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监督随机抽查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实施双随机抽查机制,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坚持安全底线、坚持风险管理、坚持公正公开。

  第四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随机抽查工作。

  第五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分专业、分层次、分地域,建立本辖区的双名录库。

  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双名录库的名单制定、信息录入、日常维护、动态调整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备案。

  第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执法工作证,具备必要的食品安全专业知识并定期参加业务培训。

  第七条 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在已取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

  第八条 各检验检疫机构应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库中随机抽取2名或以上的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开展抽查具体工作。

  第九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监管对象的风险等级、信用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监管对象的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日常检验发现严重不合格情况的、国外反馈出口食品不合格情况的检查对象,应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总局可直接设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条 检查组可通过询问、文件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人员、环境卫生、生产车间及设备、原辅料管理、生产过程、成品储存、产品品质控制管理、客户投诉及不合格产品召回情况等。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填写《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随机抽查记录表》,列明不符合要求的相关内容。

  对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当监督企业制定整改计划,并跟踪复查。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如实记录执法检查情况,确保检查结果的合法、准确和真实。

  第十二条 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通过电子化手段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将随机抽查工作情况及时录入相关信息化平台,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质检总局根据需要对各检验检疫机构开展的随机抽查工作进行督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每年对辖区内的随机抽查工作进行督查,规范检查行为,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

  第十五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细则:

  (一)法律、法规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要求的;

  (二)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

  (三)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不宜开展随机抽查的;

  (四)国务院、总局、省级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其他特定监督检查的。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附:1. 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名录库(样式)

    2. 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

况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样式)

    3. 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随机抽查记录表

  

附1

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名录库(样式)

直属局分支局企业名称备案编号食品种类地 址检查频率

附2

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样式)

姓名单 位当前工作岗位职务专 业工作年限已获得岗位资格联系方式备注 注:检查人员名录库应注明所适用的产品种类。

附3

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运行情况随机抽查记录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备案编号 生产状态 备案品种 检查范围

不符合项

检查人: 年 月 日纠正措施

企业负责人: 年 月 日跟踪检查情况

跟踪检查人: 年 月 日备注:本记录一式二份,检验检疫机构、企业各存1份。

已获得备案的进口食品进口商监督

抽查“双随机”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增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体现检验检疫监管的公正性、规范性、简约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实施办法>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国质检法〔2016〕499号),结合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已获得备案的进口食品进口商(以下简称“进口商”)监督管理随机抽查工作。

  第三条 实施双随机抽查机制,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坚持安全底线、坚持风险管理、坚持公正公开。

  第四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本局辖区内获得备案的进口商监督管理随机抽查工作。

  第五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建立本局辖区内的进口商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负责其日常维护、动态调整,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备。

  进口商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结构见附件1、2。

  第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执法工作证,具备必要的食品安全专业知识并定期参加业务培训,熟悉进口商备案、进口食品查验等相关业务。

  第七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将本局辖区备案的进口食品进口商纳入进口商名录库。

  第八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组成至少2人的检查组。根据进口商风险和信用等级,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对被投诉举报多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检查对象,应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55号)、《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版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98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版的通知》(质检办食函〔2015〕950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抽查。

  抽查内容如下:

  (一)提交备案信息情况。抽查进口商通过备案系统提交备案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持续有效性。

  (二)报检时提供信息情况。抽查进口食品报检单上是否注明进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或代理商、境内进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注明的信息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报检时是否提交上一批次食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

  (三)备案信息与货物符合性情况。核查进口食品或相关文件档案所载信息是否与进口商备案信息一致。

  (四)进口和销售记录情况。抽查进口商是否通过备案系统及时、规范、准确填写进口和销售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要求。

  (五)法律法规及质检总局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随机抽查工作记录和不合格通知单请见附件3、4。

  第十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将随机抽查工作纳入信息化平台,通过电子化手段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结果纳入进口商社会信用记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质检总局根据需要,对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开展的随机抽查工作进行督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定期对本局辖区内各级检验检疫机构的随机抽查工作进行督查,规范检查行为,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

  第十三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实施办法》(国质检法〔2016〕499号)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适用本细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附:1. 进口商名录库格式

   2.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格式

   3. 进口商随机抽查不合格情况记录表

   4. 进口商随机抽查不合格通知书

附1

进口商名录库格式

名称地址进口商备案号工商营业执照号经营食品种类联系人联系方式

 

 

 

附2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格式

姓 名年龄性别部 门职 务专 业执 法 证 号联系方式

附3

进口商随机抽查不合格情况记录表

进口商名称 进口商地址 备案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不合格情况描述:

抽查处理意见: □不合格限期整改

□不合格提请取消备案

□其它   

执法检查人员(签名):      

抽查监督时间: 跟踪审核情况描述(不合格限期整改适用):

跟踪审核意见(不合格限期整改适用) □合格 □不合格提请取消备案 □其它   

跟踪审核人员(签名):      

跟踪审核时间: 附4

进口商随机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

***企业:

检验检疫机构于*年*月*日对你企业实施监督管理随机抽查,根据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2015年第98号公告、质检办食函〔2015〕950号文件等规定和要求,认为你企业存在如下不合格问题:

 

 

 

 

鉴此,检验检疫机构对你企业作出***处理决定。

(单位或部门盖章)

执法检查人员(签名): 时间: 进口商承诺(不合格限期整改适用)本企业承诺在    日内完成以上不合格问题整改,并自愿接受检验检疫机构跟踪审核。

进口商负责人(签名):      

时间: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监督抽查“双随机”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实施办法》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质检总局发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全面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负责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随机监督抽查(以下简称“随机抽查”)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随机抽查的内容是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持续满足许可、核准条件,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活动。

  第四条 特种设备局采取指定或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相关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承担随机抽查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两库建设与维护

  第五条 特种设备局负责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会同实施机构建立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以下简称两库),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两库实施动态调整。

  第六条 质检总局发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全部纳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人员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技术专家,按专业实施分类管理。

  

第三章 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七条 随机抽查每年度开展一次,特种设备局负责制定年度随机抽查计划。根据财政经费预算,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对不同类型的抽查对象确定不同的抽查比例。

  第八条 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抽查对象,列为重点监督抽查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对持证有效期内被监督抽查过且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重复抽查;因停产、停业、搬迁等原因,不宜对其开展监督抽查的,可不纳入当年随机抽查对象。

  第九条 实施机构负责建立随机抽查信息化系统,并通过随机抽查信息化系统,随机确定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抽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条 每次监督抽查前,实施机构应组成抽查组,并指定抽查组组长。抽查组组长由特种设备监察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监督抽查时间可由抽查工作组与被抽查对象自行协商安排。实施机构应当在实施监督抽查的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抽查单位及其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抽查之前,抽查时间应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随机产生抽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不能参加抽查任务等情况,应重新随机产生抽查人员。

  第十三条 抽查人员应当按要求填写抽查记录,发现问题的,应当由被抽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确认。无法取得签字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见证记录。抽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抽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应当作为抽查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

  第十四条 抽查工作结束后,实施机构应及时形成抽查报告,报送特种设备局。抽查报告应当包括抽查时间、抽查内容、现场抽查情况、抽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特种设备局应做好抽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对于抽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特种设备局会同实施机构组织集中研究,统一处理处罚尺度。

  

第四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十六条 每年6月底前,特种设备局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的年度安排。

  第十七条 每年12月底前,特种设备局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措施及行政处罚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调整和实际工作需要,特种设备局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双随机”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总局印发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实施办法》,结合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以下简称国家监督抽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季度抽查中,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机制,随机抽取企业、随机抽取产品、随机选派承检机构和抽样检查人员,逐步建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企业名录库(以下简称国抽企业库)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名录库(以下简称国抽承检机构库),实现抽查依据全公开、抽查结果全公开、不合格企业后处理情况全公开、抽查质量状况全公开。

  第三条 以国家监督抽查历年抽查数据为基础,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等实施行政许可或市场准入等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为重点,增加企业信息,建立国抽企业库。从国抽企业库中随机选取企业作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对象,考虑风险防控和分类监管等因素加大对质量不稳定企业的抽查力度。

  第四条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突出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第五条 按照客观公正、开放透明、择优选取、动态管理的原则,以产品为单元,通过检验机构自我申报、专家评审等方式,建立国抽承检机构库。从国抽承检机构库中随机选取检验机构,委托其承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

  第六条 质检总局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并公告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并依据实施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

  第七条 质检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国家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公告。

  第八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抽结果,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依法采取通报、责令整改、复查、公告、行政处罚、移送等后处理措施,质检总局定期通报后处理工作情况。

  第九条 质检总局定期公开发布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状况。

  第十条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管“双随机”

工作实施细则

  一、 根据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实施办法》,结合食品相关产品监管工作,制定本细则。

  二、 每年下半年,根据消费者关注的热点、各级质监部门食品相关产品监管工作的情况、领导批示或者其它部委的建议等,确定下一年度食品相关产品监管工作的产品目录。

  三、 根据产品目录,对外发布开展食品相关产品监管工作承担任务的技术机构遴选通知。

  四、 组织专家对首次申请的技术机构按遴选工作方案进行各项资质审核,审核通过的,按照不同材质纳入到食品相关产品监管工作技术机构库中。

  五、 根据监管产品目录和经费分配情况,确定各项监管工作的监管企业数量。

  六、 根据监管企业数量和完成时限,确定需要的技术机构数量。

  七、 使用“随机摇号”的原则,从技术机构库中随机选择需要数量的技术机构。

  八、 根据不同材质食品相关产品监管企业数量和其企业库中企业数量,确定监管比例。

  九、 根据监管比例,从企业库中按各省的企业总数乘以监管比例的方法,计算出各省需要监管的企业数量。

  十、 使用“随机摇号”的原则,根据前期计算出的企业数量,从企业库中随机选择需要监管的企业名单。

  十一、 将需要监管的企业随机、平均分配给参加工作的技术机构,正式下达监管任务。

  十二、 各项具体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参照有关工作规范。

  十三、 本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开展“质检利剑”执法专项行动,对

重点产品进行执法检查 “双随机”

工作实施细则

  一、随机执法检查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质检利剑”执法专项行动中对重点产品进行主动执法检查。下列情形不适用随机执法检查:

  (一)投诉举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执法检查的;

  (二)法律、法规对执法检查方式有明确要求的。

  二、随机执法检查的组织方式

  质监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当地违法行为实际情况,确定执法检查项目。执法检查项目目录包括检查类别、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及要求、检查依据等。

  各级质监部门负责建立本地企业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借助电子信息化手段,从企业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三、随机执法检查的前期准备

  被检查企业名单和检查人员名单均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产生。

  按照辖区企业数量和执法人员数量,合理确定某一时间段内执法检查企业的比例。按照年度执法专项行动工作部署中的要求,适当调整某行业、某产品中执法检查企业的比例。

  按照抽取比例,以企业注册号为索引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名单。

  执法人员名单由稽查执法部门根据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编号随机抽取产生,并综合考虑级别管辖、属地管辖和专业能力等情况。

  四、随机执法检查的开展

  应当在被检查企业名单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对被检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

  按照执法检查项目对被检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执法检查。检查的方式应当以实地检查为主,并结合利用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手段。

  检查结果分为未发现问题、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三类。

  实地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将检查结果上报质监部门。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第一时间予以立案。

  五、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

  对被检查企业的检查必须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

  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对区域整治辖区内生产企业开展“双随机”

执法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一、 适用范围

区域性质量问题整治工作中的执法检查。

  二、基本原则

  随机检查应当遵循依法、随机、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提高工作效能、落实整治工作措施原则开展工作;坚持依法检查,依法落实责任,推进“双随机”检查制度化、规范化。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双随机清单制度。

  清单包括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内容、随机检查的比例和频次、检查方式及要求等内容。

  对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不完善、有投诉举报、有过质量违法行为的企业开展执法检查不适用于“双随机”方式。

  (二)建立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名录库。

  重点区域所在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及动态调整机制。

  摸清形成区域性质量问题的产品的生产企业数。检查对象库要涵盖形成重点区域的产品的所有生产企业。

  上级局可根据工作需要从下级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调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三)构建随机抽取程序。

  通过机选等方式,从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在机选等方式抽取检查对象及执法检查人员时,应当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抽查过程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四)及时公示检查及处理结果。

区域所在地质监局要通过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开随机检查事项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定期公布检查情况和检查结果,扩大随机检查的影响面,自觉接受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实施监管执法的部门要对抽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对企业产品质量承诺活动作出质量承诺

企业履行承诺情况开展“双随机”

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一、抽查事项

  对加入产品质量承诺活动的企业产品质量是否履行承诺内容进行执法检查。

  二、抽查依据

  (一) 《产品质量法》。

  (二)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国发〔2015〕49号)。

  (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5〕77号)。

  (四)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产品质量执法检查方式推进企业产品质量承诺工作的通知》(质检办执〔2015〕1193号)。

  三、抽查主体

  县级以上各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

  四、抽查内容

  加入产品质量承诺活动的企业产品质量是否履行承诺内容。

  五、抽查方式

  (一)企业所在地质监局到企业现场开展执法检查;

  (二)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部署有关单位通过电商“神秘买家”买样抽检,检验发现不合格的,交企业所在地质监局进一步调查核实处理。

  六、抽查频次

  通过信息系统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具体比例根据经费保障条件确定。

  七、运行程序

  总局执法司通过质量承诺信息化平台随机确定有关单位,对一定比例的承诺产品开展“神秘买家”买样检测。具体操作中,一是随机确定检查对象(企业和产品);二是随机确定具体执行买样检验的单位(从各地质监局和有关质检中心中选择);三是随机确定该产品的检验单位。

  八、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通过质量承诺信息化平台实现随机确定检查对象、检查单位和检验机构。

  (二)经费保障。一是在现有执法检查经费中安排一部分;二是向财政部门进一步争取工作经费保障。

  

  

 抄送:认监委、标准委,通关司、计量司、质量司、法规司、卫生司、

    动植司、检验司、食品局、特种设备局、监督司、执法司,信息

    中心、中纤局。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6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