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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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办法及工作规程,负责所辖区域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负责口岸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负责出入境人员的预防接种和传染病监测体检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实施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情监测、调查等工作,办理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授权的动植物检疫初审,实施动植物疫情的紧急预防措施。

  四、负责实施进出口商品(含食品)的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实施一般包装和出口危险品货物包装检验,负责进出口商品鉴定管理工作,办理进出口商品复验工作。

  五、负责实施对进出口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的生产(养殖、种植)、加工和存放等单位的卫生检疫注册、备案,负责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和出口质量许可工作。

  六、负责实施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和集装箱及容器的检疫监督和有关的适载检验、鉴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集装箱、包装物及铺垫材料和货物的卫生除害处理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签发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和标识、封识,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出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工作。

  八、负责所辖区域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调查和收集国外传染病疫情、动植物疫情和国际贸易商品质量状况,提供有关信息。

  九、负责实施对所辖区域出口产品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实施所辖业务的风险分析,落实相关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措施。

  十、负责办理所辖区域的行政应诉和接待司法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局的法制宣传及培训工作;负责实施所辖区域的行政处罚工作。

  十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各类涉外检验检疫、鉴定和认证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以及卫生除害处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本局人事、财务、基建、国有资产及安全保卫等各项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本局宣传、外事、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四、承办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