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可采信HACCP体系认证结果的专题解读

2015-12-09

 

(一)什么是“采信”?

答:采信是指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等效的HACCP体系认证结果,经检验检疫机构确认,可作为企业符合备案要求的技术证明,在对企业申请备案(包括初次申请、重新办理和延续备案)进行技术审核时,免予实施现场检查,认证后续监督审核情况也可作为直属局实施出口备案监管的参考材料。

(二)申请采信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1.认证机构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认证时,认证依据应当包含国家认监委颁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相关卫生注册规范以及进口国(或地区)有关食品安全卫生法规要求。

2.认证机构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认证时,认证过程应当符合《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要求。

3.认证机构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认证时,认证人员应当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HACCP审核员注册资格,具备食品生产加工技术、工艺、储存、运输和检验检疫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和相关注册卫生规范及国外法律法规要求,主动配合和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见证评审、情况调查等认证监督工作。

4.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中,产品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备案的所有出口品种。

5.认证机构在每次HACCP认证审核(包括再认证、变更)和监督审核时,认证机构应在现场审核5个工作日前,将审核计划等信息录入“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信息系统”并填写“认证机构HACCP认证审核计划表”以邮件形式报送广东检验检疫局。

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在“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输入相关HACCP审核信息,包括机构审核人员、审核时间、审核依据、审核报告、现场审核照片、审核企业名称、地址和产品等,主动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

6.申请备案采信HACCP认证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认证行政监管和情况调查。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采信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首次申请对欧盟、美国、俄罗斯、韩国卫生注册的技术审核;

2)近两年认证行政监管检查结果存在“不符合要求”或发生违法违规事实的;

3)根据出口食品风险情况和监督管理实际情况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 

(三)须提供哪些资料?

答: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时,可同时申请备案采信HACCP认证,并填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采信申请表和提供以下资料:

1.HACCP认证证书(正本验证,复印件留存);

2.HACCP计划书(复印件);

3.认证机构提供的有关审核材料(复印件),包括认证合同、审核计划、首末次会议签到表、审核报告、不符合项报告、监督审核报告或再认证审核报告、产品检测报告、认证收费发票等。

(四)确认是否采信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1.检验检疫部门在受理备案时应当识别企业获得HACCP体系认证的情况,提醒企业可以申请备案采信HACCP体系认证。企业申请备案采信材料不齐的,检验检疫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通知企业在30日内补正材料,不能按时补正的,应及时做退回处理。

2.评审组在对企业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查时,应当对其获得HACCP体系认证的证书、认证机构、认证人员、认证过程以及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认证行政监管检查情况、企业HACCP计划书的符合性、适宜性和充分性等情况进行确认审核,并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采信HACCP体系认证确认表》,该表所列的10项审核内容均为否决项,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均不予以采信。

3.确认审核可以通过“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信息系统”以及信息沟通平台查询有关信息,必要时可书面告知认证机构补充信息或现场审核认证机构相关记录。

4.检验检疫部门的评审组通过审核第三方认证结果、分析备案企业的风险水平,从而决定是否采信认证或对备案企业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完成确认审核后,评审组应当做出采信HACCP体系认证或不予采信HACCP体系认证的结论并告知企业,不予采信时,应当说明原因。

(五)如何进行咨询?

   答:可致电0762-3363428向认证监管科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