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实施卤素灯泡禁令为未来两年扩大禁令适用范围铺路

2016-12-06

    201691日,欧盟根据欧洲委员会(下称欧委会)1194/2012号规例,对若干类卤素灯泡实行禁令。这项规例为欧盟市场内的定向灯具及其他照明电器订立环保设计规定。 

    根据欧盟法例,“定向灯”是指在“π sr”的立体角范围内(相当于顶角为120°的圆锥体)至少有80%光输出的灯具。自201691日起,投放到欧盟市场的定向灯必须符合第1194/2012号规例附件III2(又称“第三阶段”)的节能规定。

   “第三阶段”的规定自201691日起生效,适用于将投放到欧盟市场的定向灯。报道指,规定实施后,GU10卤素射灯及PAR30卤素泛光灯即禁止投放到市场。

    不过,该规定并不适用于201691日前已投放到欧盟市场,并在此前已在货架上销售或存放在货仓内的定向灯。

    根据第1194/2012号规例,该禁令于201691日生效,为日后扩大禁令适用范围铺路,即禁止销售低能源效益的“D级”卤素灯。这项禁令原定于201691日生效,但当局把生效日期延后两年,至201891日。

    欧盟是根据欧委会第244/2009号规例,扩大卤素灯泡禁令的适用范围。第244/2009规例为市场内的非定向家用灯泡订立环保设计规定,包括以非家居用途出售或用于其他产品内的非定向家用灯泡。“家用灯泡”是指用于家居房间照明的灯泡,但并不包括特别用途灯泡;非定向灯泡在性质上不属“定向”。

        欧委会第244/2009号规例订明,非定向家用灯泡必须符合附件II1内某些灯泡效能规定。该规例的“第六阶段”(原定于201691日起生效)推行更严格的灯泡效能规定,换言之,低效能的“D级”卤素灯泡原本应从201691日起不得再投放到欧盟市场。不过,2015年,欧委会就技术进步情况检讨第244/2009号规例,之后决定把规例第六阶段的实施日期推迟两年,至20189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