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检验检疫局分片派驻纪检组管理办法(试行)

2016-03-16

广东检验检疫局

分片派驻纪检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有关“转职能、转方式、转坐风”的精神,推进广东检验检疫系统纪检监察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分片派驻纪检组(以下简称“派驻组”)管理,根据《中共质检总局党组关于直属检验检疫局分片派驻纪检组有关事宜的通知》(国质检党组〔201589号)要求,结合广东局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派驻组是广东局党组的派出工作组,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对广东检验检疫系统下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要岗位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监督。

第三条 派驻组工作应当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积极发挥监督职能作用,增强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促进广东检验检疫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第二章 机构人员

第四条 派驻组名称统一为“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第X派驻纪检组”,派驻组设置如下:

第一派驻组,机构驻在广州局,管辖区域为广州局、黄埔局、天河局、机场局、南沙局。

第二派驻组,机构驻在汕头局,管辖区域为汕头局、潮州局、饶平局、揭阳局、梅州局。

第三派驻组,机构驻在湛江局,管辖区域为湛江局、阳江局、肇庆局、茂名局、云浮局。

第四派驻组,机构驻在番禺局,管辖区域为番禺局、增城局、花都局、从化局、从化马场办事处。

第五派驻组,机构驻在中山局,管辖区域为中山局、江门局、新会局、开平局、韶关局。

第六派驻组,机构驻在佛山局,管辖区域为佛山局、高明局、清远局、南海局、顺德局。

第七派驻组,机构驻在东莞局,管辖区域为东莞局、惠州局、大亚湾局、河源局、汕尾局。

广东局凤岗办事处、长安办事处、三水办事处、黄埔老港办事处、广州空港综合保税区办事处、南沙通用码头办事处的纪检监察工作,统一纳入所在地分支局接受派驻组的管辖。

第五条  派驻组干部实行统一管理。行政关系、组织关系由广东局管理,享受广东局机关处室同等级别人员相应待遇;工资关系、工青妇关系及计生工作由驻在单位管理。

第六条 各派驻组建立党支部,隶属广东局机关党委。

第七条 派驻组办文、参会等参照广东局机关处室进行管理,排序在广东局机关处室之后,视频会议在驻在单位参加。

第八条 派驻组干部要求选拔政治素质过硬,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工作扎实,熟悉纪检监察工作和检验检疫业务,有一定文字综合能力的共产党员。

第九条 派驻组设组长、副组长、纪检监察员。派驻组组长、副组长的选拔任用,原则上实行异地交流和任职回避,由广东局人事处会同监察审计室提名,报广东局党组研究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纪检监察员的选调、使用、交流,由广东局监察审计室会同人事处统筹安排。

第十条 派驻组干部在同一派驻组任职超过4年的,原则上应进行交流。

第十一条 广东局每年结合年度考核工作对派驻组自身建设和业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派驻组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管辖区域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

(二)监督检查管辖区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三)监督检查管辖区域单位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特别是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管辖区域单位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特别是开展作风建设、依法行政、廉政风险防控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等情况。

(五)经批准,初步核实管辖区域单位领导班子、班子成员以及其他处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线索。组织调查管辖区域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并按党的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提出有关建议。监督管辖区域单位履行党纪政纪处理手续。

(六)受理对管辖区域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信访、检举和控告,受理管辖区域单位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七)参与对管辖区域单位的巡视、审计工作

(八)对管辖区域单位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向广东局党组纪检组提出问责建议。

(九)协助管辖区域单位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活动。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派驻组在履行职责时,可以采用的监督措施包括:

(一)列席管辖区域单位的党组会议,视工作需要列席办公会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者复制管辖区域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管辖区域单位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四)对管辖区域单位干部的提拔任用,提出党风廉政书面意见。

(五)派驻组负责人可以约谈管辖区域单位管理的干部。需要函询、诫勉谈话以及约谈处级干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对管辖区域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可以向管辖区域单位领导班子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管辖区域单位领导班子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七)派驻组有权采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的其他措施。

 

第四章 工作关系

第十四条 派驻组接受广东局党组纪检组的业务领导,在派驻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广东局党组纪检组请示、报告。

第十五条 广东局监察审计室对派驻组进行业务指导,联系日常工作,并负责派驻组之间、派驻组与广东局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派驻组与管辖区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管辖区域单位应支持派驻组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主动通报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派驻组不参与管辖区域单位日常管理工作,派驻组干部不兼任管辖区域单位的行政领导职务

第十七条 派驻组应加强与管辖区域单位所在地纪委、纪工委和检察院等部门的沟通联系。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派驻组干部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遵守政治纪律,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局、广东局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严格遵守组织纪律,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派驻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不得未经组织程序和组织渠道反映情况。

(三)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带头执行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以及总局和广东局的廉政规定,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

(四)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扩散管辖区域单位工作秘密和有关会议内容,不得泄露、扩散信访、举报、投诉和案件线索等内容。

(五)严格遵守干部管理规定,不得擅离职守,严格执行广东局有关请、销假制度

第十九条 广东局党组纪检组对派驻组干部遵守党纪政纪和派驻工作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派驻组干部应自觉接受管辖区域单位干部群众的监督。管辖区域单位干部群众发现派驻组干部有违反党纪政纪和派驻工作纪律的,可以向广东局党组纪检组反映,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二十一条 派驻组干部违反党纪政纪和派驻工作纪律的,视情况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整岗位等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派驻组干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按规定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后勤保障

第二十二条  派驻组的经费开支纳入驻在单位本级预算,由驻在单位负责管理,按驻在单位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管辖区域单位应为派驻组提供工作上、生活上的必要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广东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广东局直属机关纪委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局党组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东检验检疫局所属分支局纪检组长管理规定(粤检党〔2013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