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访谈

2016-12-05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访谈

问:对进口化妆品方面有什么要求,哪些化妆品是不让进口的?

答: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43号令《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口化妆品需要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进口化妆品成品的标签标注应当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化妆品不准进口。

:对进口化妆品,国内公司需要什么资质?国外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43号令《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已经实施备案管理的收货人,方可办理化妆品进口手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符合相关要求的文件,具体请查看质检总局第143号令《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口化妆品标签的要求是?

:根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口化妆品成品的标签标注应当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具体标签标注要求请参照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

:化妆品进口检验检疫的流程和法规?

:进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一般流程为:报检-标签检验-现场查验-抽样-实验室检验-出证放行。目前进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主要法规为质检总局143号令、《关于实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110号公告)等。

:请问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要提交什么资料?

: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文件,其中包括如下:(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二)产品配方;(三)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四)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2. 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六)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七)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上述内容也可以从我们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