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审批

2017-10-24

  一、项目名称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 

  二、工作依据

  1.实施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1.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80号(200471日公布并施行)。

  2.实施具体要求及内容

  2.1《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

  2.2关于进一步规范口岸卫生检疫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2.3《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2.4《关于调整国境口岸卫生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2.5《关于调整<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式样的通知》

  三、工作程序

  1. 申请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各一份,材料目录见附件一),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2.许可流程

  2.1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格式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相应的书面凭证;  

  2.2受理申请后,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要求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和检查;

  2.3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材料审核、现场考核的结果,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卫生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卫生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许可条件

    1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的,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下列要求:

    1.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销售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使用的原、辅材料等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1.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1.3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1.4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和运输;

    1.5具有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1.6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从事国境口岸饮用水供应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2.1必须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2.2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3供水设备应当运转正常,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清洗、消毒;

    2.4供水设施在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有污染源,生活饮用水水箱必须专用,与非饮用水不得相通,必须安全密闭、有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

    2.5凡与生活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供水设备及用品,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并无毒无害,不得污染水质;

    2.6具备感官指标和余氯、PH值等常用理化指标检测能力;

    2.7自备水源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有任何连接;

    2.8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直接连接,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

    2.9集中式供水必须有水质消毒设备。

    3从事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3.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并保证各项设施运转正常,禁止挪做他用;

    3.2设立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和卫生管理制度;

    3.3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3.4应当配备有效的医学媒介生物控制措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

    3.5室内空气质量和微小气候及提供的用品、用具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规定的要求;

    3.6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五、实施机关

   河源检验检疫机构。

    六、许可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现场考核时间除外,现场考核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七、证书有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八、咨询电话

  0762-3364617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附件1

  申请口岸卫生许可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一、申请口岸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的口岸卫生许可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资格及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五)保证卫生安全的规章制度;

(六)食品生产、食品经营(含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餐饮服务还应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食品生产需提交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食品生产的执行标准;生产用水卫生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控制措施等。

食品流通需提交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平面图、经营设施设备清单、交通工具食品供应单位还应有专用的食品运输车辆、冷冻冷藏设施的证明等。

餐饮服务需提交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二、申请饮用水供应口岸卫生许可,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资格及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五)卫生管理制度;

(六)设计图纸及相关文字说明,如平面布局图、设备布局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

(七)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水质检测合格报告;

(八)所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文;

(九)自备水源的还应提供制水工艺流程文件。

三、申请公共场所口岸卫生许可,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资格及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五)卫生管理制度;

(六)营业场所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七)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八)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相关附件:口岸卫生许可工作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