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业务流程
1. 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工作手册适用于广东检验检疫系统进口酒类检验检疫与监管工作。
酒类定义:酒精度在0.5%vol以上的酒精饮料,包括各种发酵酒、蒸馏酒及配制酒。酒类的HS编码与CIQ分类代码可参考本手册第四节。
2. 检验检疫依据
2.1检验检疫依据
2.1.1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疫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可参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
2.1.2 我国与进口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多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2.1.3 我国签订的国际公约(条约);
2.1.4 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公告及规定;
2.1.5 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收货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口许可,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证明文件要求实施检验。
2.2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详见本手册第二节)
2.3 检验标准(详见本手册第三节)
3.进出口商备案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相关要求,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3.1 境外出口商备案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通过总局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http://ire.eciq.cn)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提供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等信息,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
3.2 国内收货人备案
国内收货人应当于食品进口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申请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3.2.1 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附件2);
3.2.2 工商营业执照、酒类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3.2.3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2.4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3.2.5 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3.2.6 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3.2.7 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收货人在提供上述纸质文件材料的同时,应当通过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http://ire.eciq.cn)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提供收货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填表人姓名、电话以及承诺书等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收货人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检验检疫机构对收货人的备案资料及电子信息核实后,发放备案编号。
进口酒类收货人在备案时提供酒类经营许可证明文件。进口散装酒收货人备案时提供灌装企业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等。
4. 受理报检
进口酒类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货物(含入特殊监管区的货物)进境前或进境时向进境口岸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应当在报检单中注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报检进口酒时同时申报外文和中文品名。进口预包装葡萄酒在报检时应将货物产区和酒庄信息进行全称登记。(货物外文名称按外文标签上的名称填写,品牌名称、产区和酒庄信息填写在“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一栏)
4.1报检所需单证
进口酒类报检时应当提供:原产地证明、官方认可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或自由销售证明、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原产地证及自由销售证明(或卫生证书)上的品名和原产国应与该产品标签标注的信息一致。
首次进口预包装酒类,应当提供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强调获奖、获证、产区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其他应当随附的证书或者证明文件。对于首次进口并经标签检验合格的预包装食品再次进口时,仅需提供标签备案凭证与中外文标签样张。
进口散装酒的收货人,应当提供经销商或者境内散装酒使用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络人及其联系方式和生产许可证明文件。
4.2单证审核
4.2.1检验检疫人员接到报检资料后,应审核报检申请单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所附单证是否齐全、一致、有效。
4.2.2对报检入境的国外地理标志酒类(报检的商品名称为公告内地理标志产品名称),要严格查验产品标识上的产品名称、原产国、产地等。
4.2.3资料审核不符的处理:对检验检疫要求、依据不明确的,予以明确后受理;单证不全或单证信息与报检内容不符且影响实施检验检疫的,待重新补齐单证后受理;单证不全但不影响检验检疫的,可在受理的同时要求其限期补齐,在补齐所缺单证后,方可出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人、境内收货人名称和备案号与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名单不相符的,按55号公告附件1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发现提交虚假资料的应按有关要求追究当事人责任。
5. 签发通关单
经审核,报检单及随附单证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交由报检人办理通关手续。
6. 现场查验
检验检疫机构通过单证审核、现场查验、感官检验、实验室检验等方式对进口酒类实施检验。
6.1 现场查验项目
6.1.1 货物查验
6.1.1.1 核对货证是否相符
包括货物的品名、数(重)量、生产日期、包装、唛头、标签等信息是否与报检所提供的信息相符。
6.1.1.2 包装及标识查验
①外包装应清洁、干燥、无霉、无异味,不易破损。
②木质包装种类与数量,核对木质包装的标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现场检验检疫发现有害生物的,检取虫样和受害木质包装样品,带回实验室作进一步检验检疫鉴定。
③预包装产品的中文标签应符合我国对预包装食品的相关要求。
6.1.2 感官查验
感官检查酒类是否腐败变质,是否含有异物。检测需要冷藏的货物温度是否符合保藏要求。
6.2 现场查验记录
检验检疫人员应如实记录现场查验过程、查验内容和查验中发现的问题。现场查验中发现不合格情况还应作拍照或录像留存。进口酒类信息与申报相符、储存条件符合要求、包装完整的为查验合格。现场查验应当保留记录。
7. 抽样送检
7.1抽样数确定
抽检应根据产品不同种类、品种、包装形式和检验要求进行。按照本章第三节所列标准要求取样。无相关标准的应符合《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总则》(GB/T 5009.1)和《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1)的要求以及各专项检验规程标准取样要求。原则上每种取样至少3份,每份样品所取数量一般不少于500ml,需进行微生物项目检测的,增加样品5份(2013年2月1日起实施)。抽样数量应当保证检验、复验、备查等使用需要。
7.2 抽样送检要求
抽样过程中应避免雨水、沙尘等不良的环境因素影响,采样用具必须灭菌,防止样品被污染。样品在送往检测之前,应保存在与货物运输过程中相同的温度下,样品应尽快送往相关实验室进行检测。抽样时,应及时填写样品卡片或标签、记明:样品名称、编号、采样时间、经办人姓名等。
7.3 抽样管理
取样后应向收货人出具《抽/采样凭证》。
8.中文标签检验
中文标签检验包括格式版面检验和标签标注内容的符合性检测。进口预包装酒类标签备案工作按国家质检总局及广东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合格后应在国家质检总局标签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在录入备案信息时应准确录入进口酒类生产企业名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
9.感官检验
检验检疫人员对进口酒类实施感官检验时,应对产品的封口状态、澄清度、色泽、气味、滋味,有无异物、腐败变质及标签内容等方面进行检查,进行初步卫生学评估,并在检验检疫记录上如实描述感官检验情况。
10.实验室检测
实验室检测应关注重点检测项目的检测,重点检测项目如下:
葡萄酒:二氧化硫残留量、铜、铁、干浸出物、山梨酸;
啤酒:甲醛;
蒸馏酒:甲醇、邻苯二甲酸酯类;
配制酒:色素。
11 结果评定和处理
11.1合格的判定和处理
进口酒类经现场查验、感官检验、实验室检验合格后,检验检疫人员应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结合过往检测记录、警示通报、标签符合性检测要求、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及相关要求和现场感官检验结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做出合格评定。合格证明应当逐一列明货物申报品名、申报品牌、申报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没有品牌、规格的应标明“无”。
11.2不合格的判定和处理
11.2.1 经检验检疫,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以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或无害化处理,处理后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使用。
11.2.2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11.2.3发现有实验室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除按有关规定对该批货物进行处理外,还应填写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重要风险预警信息表,及时上报总局。
11.2.4对不合格的进口食品,签发检验检疫不合格证明时应明确处理期限并监督执行,执行处理后应及时将有关证明资料(如退货证明、销毁或改作他用证明等)归档。
11.2.5进口酒类的报检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做出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机构申请复验。
12. 样品管理
12.1严格执行留样制度,妥善保管留样样品,应做好样品登记和保存工作,专人保管,防止样品被污染、受潮、霉变、虫蛀、腐败、变质等。
12.2 验余的合格样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在签发证书后一个月内领回,但必须留取足够复验样品,保留时间不少于2个月;逾期不领回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理。不合格的进口食品,样品应保存至证书发出后的6个月。涉及案件调查的样品,还应保存至案件结束。
13.不合格产品召回
13.1进口酒类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召回。
① 确认该批货物存在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安全问题的;
② 被输出国家(地区)通报召回的;
13.2召回工作的主体是进口酒类的收货人。收货人应当主动实施召回工作,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13.3收货人不主动召回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召回。
13.4召回的进口酒类应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13.5召回按规定向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信息。
14.监督管理
14.1进口预包装食品指定/认可监管场所的申请、审核、批准和监管按《进口预包装食品指定/认可监管场所检验检疫工作规范》相关要求执行。
14.2备案收货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分支局组织实施。
14.3对备案收货人的遵守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规定的情况不定期抽查,督促其落实进口食品各项管理制度。
14.4检查备案收货人的酒类进口和销售记录是否真实,相关进口酒类档案是否完整,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二年。
14.5检查频率每年不得少于1次,检查过程和结果应有相关记录。
14.6对有不良记录收货人的进口酒类加强检验检疫。
14.7对违规企业要报总局取消备案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归档
整理检验检疫过程中的有关记录、资料、单证,并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16.附则
本手册未尽事宜,按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本手册由广东局负责解释。
第二节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7.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503号令)
8.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总局77号令)
9.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44号令)
10. 《关于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59号公告)
11. 《关于实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27号公告)
12. 《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公告)
13. 《关于进口食品新标准执行时间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1号公告)
14. 《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的公告》(2012年第148号公告)
15.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
16. 《关于批准对干邑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公告》(总局2009年第117号公告)
17. 《关于批准对苏格兰威士忌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114号公告)
18. 《关于批准对纳帕河谷(葡萄酒)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12年第144号)
19. 《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务院食安办〔2011〕23号
20. 《关于预包装饮料酒标签标注事宜的通知》质检食函〔2012〕196号
21.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饮料酒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851号
第三节 适用标准
1)GB 10344-2005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2)GB 14880–2011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3)GB 15037-2006 葡萄酒
4)GB 16740 – 1997 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
5)GB 2757-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6)GB 2758-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7)GB 2760-2011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8)GB 2762-2005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9)GB 4789.1-2010 食品微生物学 总则
10)GB 4789.10-2010 食品微生物学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11)GB 4789.15-2010 食品微生物学 霉菌和酵母计数
12)GB 4789.2-2010 食品微生物学 菌落总数测定
13)GB 4789.3-2010 食品微生物学 大肠菌群计数
14)GB 4789.4-2010 食品微生物学 沙门氏菌检验
15)GB 4927-2008 啤酒
16)GB 5009.12-2010 食品中铅的测定
17)GB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8)GB/T 10345-2007 白酒分析方法
19)GB/T 10346-200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20)GB/T 10781.1-2006 浓香型白酒
21)GB/T 10781.2-2006 清香型白酒
22)GB/T 10781.3-2006 米香型白酒
23)GB/T 11856-2008 白兰地
24)GB/T 11857-2008 威士忌
25)GB/T 11858-2008 伏特加(俄得克)
26)GB/T 13662-2008 黄酒
27)GB/T 14867-2007 凤香型白酒
28)GB/T 15038-2006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29)GB/T 15109-2008 白酒工业术语
30)GB/T 16289-2007 豉香型白酒
31)GB/T 17204-2008 饮料酒分类
32)GB/T 17946-2008 地理标志产品 绍兴酒(绍兴黄酒)
33)GB/T 18356-2007 地理标志产品 贵州茅台酒
34)GB/T 20821-2007 液态法白酒
35)GB/T 20822-2007 固液法白酒
36)GB/T 20823-2007 特香型白酒
37)GB/T 20824-2007 芝麻香型白酒
38)GB/T 20825-2007 老白干香型白酒
39)GB/T 23546-2009 奶酒
40)GB/T 23547-2009 浓酱兼香型白酒
41)GB/T 23778-2009 酒类及其他食品包装用软木塞
42)GB/T 25504-2010 冰葡萄酒
43)GB/T 26760-2011 酱香型白酒
44)GB/T 27586-2011 山葡萄酒
45)GB/T 27588-2011 露酒
46)GB/T 4789.25-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酒类检验
47)GB/T 4928-2008 啤酒分析方法
48)GB/T 5009.35-2003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49)GB/T 5009.48-2003 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50)GB/T 5009.49-2008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51)NY/T 274-2004 绿色食品 葡萄酒
52)NY/T 897-2004 绿色食品 黄酒
53)QB/T 1982-1994 山葡萄酒
54)QB/T 2745-2005 烹饪黄酒
55)SB/T 10710-2012 酒类产品流通术语
56)SB/T 10711-2012 葡萄酒原酒流通技术规范
57)SB/T 10712-2012 葡萄酒运输、贮存技术规范
第四节HS编码与CIQ分类代码
货物分类代码名称 |
海关HS编码名称 |
CIQ代码 |
HS编码 |
啤酒 |
麦芽酿造的啤酒 |
05110199 |
2203000000 |
发酵酒 |
|
051102 |
|
葡萄酒 |
葡萄汽酒 |
05110201 |
2204100000 |
葡萄酒 |
小包装的鲜葡萄酿造的酒(小包装指装入两升及以下容器的) |
05110201 |
2204210000 |
葡萄酒 |
其他包装鲜葡萄酿造的酒(其他包装指装入两升以上容器的) |
05110201 |
2204290000 |
果酒 |
其他发酵饮料(未列名发酵饮料混合物及发酵饮料与无酒精饮料的混合物) |
05110202 |
2206009000 |
黄酒 |
其他调味品 |
05110203 |
2103909000 |
黄酒 |
黄酒(以稻米、黍米、玉米、小米、小麦等为主要原料,经进一步加工制成) |
05110203 |
2206001000 |
清酒 |
其他发酵饮料(未列名发酵饮料混合物及发酵饮料与无酒精饮料的混合物) |
05110204 |
2206009000 |
其他发酵酒 |
其他调味品 |
05110299 |
2103909000 |
其他发酵酒 |
黄酒(以稻米、黍米、玉米、小米、小麦等为主要原料,经进一步加工制成) |
05110299 |
2206001000 |
其他发酵酒 |
其他发酵饮料(未列名发酵饮料混合物及发酵饮料与无酒精饮料的混合物) |
05110299 |
2206009000 |
蒸馏酒 |
|
051103 |
|
白兰地 |
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 |
05110301 |
2208200000 |
威士忌 |
威士忌酒 |
05110302 |
2208300000 |
金酒(杜松子酒) |
杜松子酒 |
05110303 |
2208500000 |
伏特加 |
伏特加酒 |
05110304 |
2208600000 |
朗姆酒 |
朗姆酒及蒸馏已发酵甘蔗产品制得的其他烈性酒 |
05110305 |
2208400000 |
利口酒及柯迪尔酒 |
利口酒及柯迪尔酒 |
05110306 |
2208700000 |
中国白酒 |
白酒 |
05110307 |
2208902000 |
中国白酒 |
酒精浓度在80%以下的未改性乙醇 |
05110307 |
2208909001 |
中国白酒 |
含濒危野生动植物成分的薯类蒸馏酒 |
05110307 |
2208909021 |
中国白酒 |
其他薯类蒸馏酒 |
05110307 |
2208909029 |
中国白酒 |
其他蒸馏酒及酒精饮料 |
05110307 |
2208909099 |
中药酒 |
白酒 |
05110308 |
2208902000 |
中药酒 |
酒精浓度在80%以下的未改性乙醇 |
05110308 |
2208909001 |
中药酒 |
含濒危野生动植物成分的其他蒸馏酒及酒精饮料 |
05110308 |
2208909091 |
中药酒 |
其他蒸馏酒及酒精饮料 |
05110308 |
2208909099 |
中药酒 |
含濒危动植物成分的中式成药(已配定剂量或零售包装) |
05110308 |
3004905910 |
中药酒 |
含其他成分的中式成药(已配定剂量或零售包装) |
05110308 |
3004905990 |
龙舌兰酒 |
龙舌兰酒 |
05110309 |
2208901000 |
其他蒸馏酒 |
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 |
05110399 |
2208200000 |
其他蒸馏酒 |
朗姆酒及蒸馏已发酵甘蔗产品制得的其他烈性酒 |
05110399 |
2208400000 |
其他蒸馏酒 |
白酒 |
05110399 |
2208902000 |
其他蒸馏酒 |
酒精浓度在80%以下的未改性乙醇 |
05110399 |
2208909001 |
其他蒸馏酒 |
含濒危野生动植物成分的薯类蒸馏酒 |
05110399 |
2208909021 |
其他蒸馏酒 |
其他薯类蒸馏酒 |
05110399 |
2208909029 |
其他蒸馏酒 |
含濒危野生动植物成分的其他蒸馏酒及酒精饮料 |
05110399 |
2208909091 |
其他蒸馏酒 |
其他蒸馏酒及酒精饮料 |
05110399 |
2208909099 |
配制酒 |
|
051104 |
|
力娇酒 |
酒精浓度在80%以下的未改性乙醇 |
05110401 |
2208909001 |
力娇酒 |
含濒危野生动植物成分的薯类蒸馏酒 |
05110401 |
2208909021 |
力娇酒 |
其他薯类蒸馏酒 |
05110401 |
2208909029 |
力娇酒 |
含濒危野生动植物成分的其他蒸馏酒及酒精饮料 |
05110401 |
2208909091 |
力娇酒 |
其他蒸馏酒及酒精饮料 |
05110401 |
2208909099 |
其他配制酒 |
黄酒(以稻米、黍米、玉米、小米、小麦等为主要原料,经进一步加工制成) |
05110499 |
2206001000 |
其他配制酒 |
其他发酵饮料(未列名发酵饮料混合物及发酵饮料与无酒精饮料的混合物) |
05110499 |
2206009000 |
其他配制酒 |
白酒 |
05110499 |
2208902000 |
其他配制酒 |
含濒危野生动植物成分的其他蒸馏酒及酒精饮料 |
05110499 |
2208909091 |
其他配制酒 |
其他蒸馏酒及酒精饮料 |
05110499 |
2208909099 |
酒类半成品 |
|
051105 |
|
未发酵葡萄酒 |
白利糖≤30的葡萄汁(包括酿酒葡萄汁)(未发酵及未加酒精的,不论是否 加糖或其他甜物质) |
05110501 |
2009610000 |
未发酵葡萄酒 |
白利糖>30的葡萄汁(包括酿酒葡萄汁)(未发酵及未加酒精的,不论是否 加糖或其他甜物质) |
05110501 |
2009690000 |
未发酵葡萄酒 |
其他包装鲜葡萄酿造的酒(其他包装指装入两升以上容器的) |
05110501 |
2204290000 |
未发酵葡萄酒 |
其他酿酒葡萄汁(品目2009以外的) |
05110501 |
2204300000 |
其他酒类半成品 |
制造饮料用的复合酒精制品 |
05110599 |
2106902000 |
其他酒类半成品 |
其他包装鲜葡萄酿造的酒(其他包装指装入两升以上容器的) |
05110599 |
2204290000 |
其他酒类半成品 |
其他酿酒葡萄汁(品目2009以外的) |
05110599 |
2204300000 |
其他酒类半成品 |
酒精浓度在80%及以上的未改性乙醇 |
05110599 |
2207100000 |
其他酒类半成品 |
任何浓度的改性乙醇 |
05110599 |
2207200010 |
其他酒类半成品 |
任何浓度的其他酒精 |
05110599 |
2207200090 |
其他酒类半成品 |
白酒 |
05110599 |
2208902000 |
其他酒类半成品 |
酒精浓度在80%以下的未改性乙醇 |
05110599 |
2208909001 |
其他酒 |
|
051199 |
|
广东米酒 |
小包装的味美思酒及类似酒(两升及以下容器包装,加植物或香料的用鲜葡萄 酿造的酒) |
05119901 |
2205100000 |
广东米酒 |
其他包装的味美思酒及类似酒(两升以上容器包装,加植物或香料的用鲜葡萄 酿造的酒) |
05119901 |
2205900000 |
广东米酒 |
酒精浓度在80%以下的未改性乙醇 |
05119901 |
2208909001 |
其他酒 |
其他调味品 |
05119999 |
2103909000 |
其他酒 |
小包装的味美思酒及类似酒(两升及以下容器包装,加植物或香料的用鲜葡萄 酿造的酒) |
05119999 |
2205100000 |
其他酒 |
其他包装的味美思酒及类似酒(两升以上容器包装,加植物或香料的用鲜葡萄 酿造的酒) |
05119999 |
2205900000 |
其他酒 |
白酒 |
05119999 |
2208902000 |
其他酒 |
含濒危野生动植物成分的薯类蒸馏酒 |
05119999 |
2208909021 |
其他酒 |
其他薯类蒸馏酒 |
05119999 |
2208909029 |
其他酒 |
含濒危野生动植物成分的其他蒸馏酒及酒精饮料 |
05119999 |
2208909091 |
其他酒 |
其他蒸馏酒及酒精饮料 |
05119999 |
22089090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