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服务指南

2017-12-05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的申请和办理。包括:出境动物及其产品企业,新鲜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出口饲料生产企业等。二、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对输入国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实行注册登记,并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备案。

2. 《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号)

第四条 从事供港澳活羊中转业务的企业须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只有经注册的中转场方可用于供港澳活羊的中转存放。

3.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号) 第五条 供港澳活牛育肥场、中转仓须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注册以育肥场、中转仓为单位,实行一场(仓)一证制度。只有经注册的育肥场饲养的活牛方可供应港澳地区;只有经注册的中转仓方可用于供港澳活牛的中转存放。

4.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6号) 第六条 供港澳活禽饲养场须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注册。注册以饲养场为单位,实行一场一证制度。每一注册饲养场使用一个注册编号。未经注册的饲养场饲养的活禽不得供港澳。

5.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7) 第七条供港澳活猪的饲养场须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注册。注册以饲养场为单位,实行一场一证制度,每一个注册场使用一个注册编号。未经注册的饲养场饲养的活猪不得供港澳。

6.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99号)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7.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9号)

第四十一条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的,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注册登记。

8.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91号)

9.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8号)。

三、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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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决定机构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五、申请条件

(一)出境动物及其产品企业申请条件

1.申请注册供港澳活羊的中转场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者,由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具有稳定的货源供应,与活羊养殖单位或供应单位签订有长期供货合同或协议;

3)中转场设计存栏数量不得少于200只;

4)中转场内具有正常照明设施和稳定电源供应;

5)须符合《供港澳活羊中转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2.申请注册供港澳活牛注册场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注册的育肥场须符合下列条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在过去6个月内育肥场及其周围10公里范围内未发生过口蹄疫,场内未发生过炭疽、结核病和布氏杆菌病;育肥场设计存栏数量及实际存栏量均不得少于200头;符合《供港澳活牛育肥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2)申请注册的中转仓须符合下列条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者,由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转仓过去21天内未发生过一类传染病;中转仓设计存栏数量不得少于20头;符合《供港澳活牛中转仓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3.申请注册的活禽饲养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存栏3万只以上;

2)符合供港澳活禽饲养场动物卫生基本要求。

4.申请注册供港澳活猪的饲养场必须符合《供港澳活猪注册饲养场的条件和动物卫生基本要求》,具体见总局令第27号《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5.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

2)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水质监测或者检测报告;

3)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

4)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

5)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6)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6.出境食用水生动物非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除符合上述第5条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外部环境隔离或者限制无关人员和动物自由进出的设施,如隔离墙、网、栅栏等;

2)养殖场养殖水面应当具备一定规模,一般水泥池养殖面积不少于20亩,土池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

3)养殖场具有独立的引进水生动物的隔离池;各养殖池具有独立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养殖场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分设。

7.出境食用水生动物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除符合上述第5条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养殖、中转、包装区域无规定的水生动物疫病;

2)养殖场养殖水域面积不少于500亩,网箱养殖的网箱数一般不少于20个。

8.出境观赏用和种用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除符合上述第5条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场区位于水生动物疫病的非疫区,过去2年内没有发生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应当通报和农业部规定应当上报的水生动物疾病;

2)养殖场具有独立的引进水生动物的隔离池和水生动物出口前的隔离养殖池,各养殖池具有独立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养殖场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分设;

3)具有与外部环境隔离或者限制无关人员和动物自由进出的设施,如隔离墙、网、栅栏等;

4)养殖场面积水泥池养殖面积不少于20亩,土池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

5)出口淡水水生动物的包装用水必须符合饮用水标准;出口海水水生动物的包装用水必须清洁、透明并经有效消毒处理;

6)养殖场有自繁自养能力,并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种用水

生动物;

7)不得养殖食用水生动物。

9.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进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遵守下列要求:

1)建立并维持进境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登记要求;

2)按照建立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组织生产;

3)按照建立的合格原料供应商评价制度组织生产;

4)建立并维护企业档案,确保原料、产品可追溯;

5)如实填写《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注册登记企业监管手册》;

6)符合中国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二)出口新鲜水果果园和包装厂申请条件

1.果园申请条件:

1)连片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

2)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

3)有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果园有害生物监测防治等工作;

4)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等有关资料;

5)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

6)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2.包装厂申请条件:

1)厂区整洁卫生,有满足水果贮存要求的原料场、成品库;

2)水果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3)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清洗、加工、防虫防病及除害处理设施;

4)加工水果所使用的水源及使用的农用化学品均须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要求及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5)有完善的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对水果供货、加工、包装、储运等环节的管理;对水果溯源信息、防疫监控措施、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等信息有详细记录;

6)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原料水果验收、加工、包装、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落实、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弃果处理和成品水果自检等工作;

7)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提供水果货源的果园,或与供货果园建有固定的供货关系;

8)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三)出口饲料企业申请条件:

1.厂房、工艺、设备和设施。

1)厂址应当避开工业污染源,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

2)厂房、车间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

3)工艺设计合理,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4)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及仓储设施;

5)具备有害生物(啮齿动物、苍蝇、仓储害虫、鸟类等)防控设施。

2.具有与其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与安全卫生控制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4.管理制度。

1)岗位责任制度;

2)人员培训制度;

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4)按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开展自检自控;

5)标准卫生操作规范(SSOP);

6)原辅料、包装材料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验收制度;

7)饲料标签管理制度和产品追溯制度;

8)废弃物、废水处理制度;

9)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10)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5.国家质检总局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的出口检验检疫要

求。审查合格,准予注册登记;审查不合格,不予注册登记。

六、申请材料目录

(一)出境动物及其产品企业:企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1. 申请供港澳活牛、羊、禽饲养场、中转仓应填写注册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育肥场、中转仓平面图和照片(包括场、仓区大门口,场、仓区全貌,进/出场隔离检疫舍外景,牛舍外景,牛舍内景,更衣消毒室、兽医室、病畜隔离舍、死畜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等)

3)育肥场、中转仓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

2.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注册登记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养殖许可证或者海域使用证(不适用于中转场);    4)场区平面示意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场区全貌、场区大门、养殖池及其编号、药品库、饲料库、包装场所等);    5)水生动物卫生防疫和疫情报告制度;

6)从场外引进水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7)养殖、药物使用、饲料使用、包装物料管理制度;    8)经检验检疫机构确认的水质检测报告;

9)专业人员资质证明;

10)废弃物、废水处理程序;

11)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水生动物疾病有明确检测要求的,需提供有关检测报告。

3.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涉及环保要求的,须提供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

5)兽医卫生防疫制度;

6)厂区平面图及图片资料,包括大门、厂区、库区全景照片,

有关生产加工设施、仓储设施、防疫消毒处理设施、废弃物、包装物及污水处理设施的照片等;

7)工艺流程图,包括生产、加工的温度、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处理的时间和使用的有关设备等情况;

8)中国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合格证明文件。

(二)出口新鲜水果果园和包装厂:

1.果园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1)《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申请表》;

2)合法经营、管理果园的有效证明文件(果园土地承包、租赁或者使用的有效证明等)以及果园示意图、平面图;

3)果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4)植保员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相应技术学历证书复印件。

2.包装厂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1)《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包装厂厂区平面图,包装厂工艺流程及简要说明;    4)提供水果货源的果园名单及包装厂与果园签订的有关水果生产、收购合约复印件;

5)包装厂卫生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三)出口饲料生产企业:出口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3份):    1.《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国家饲料主管部门有审查、生产许可、产品批准文号等要求的,须提供获得批准的相关证明文件;

5.涉及环保的,须提供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6.第三十一条(四)规定的管理制度;

7.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标明必要的工艺参数(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8.厂区平面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厂区全貌、厂区大门、主要设备、实验室、原料库、包装场所、成品库、样品保存场所、档案保存场所等);

9.申请注册登记的产品及原料清单。

七、办理方式

(一)新申请

1. 企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注册申请。

2. 检验检疫机构收到注册登记申请书面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注册登记申请的决定:

1)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注册登记申请受理决定书》。

2)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人补正材料后,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受理通知书;对在规定期限补正有关材料,但补正后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签发《不予受理决定书》

3.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自受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成考核专家组,实施现场考核。

4. 广东局自收到考核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对评审合格的申请企业,准予注册登记,发放注册登记证书;对评审不合格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变更

1.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生产企业:供港澳活猪、活禽、活牛、活羊、出口水生动物、非食用动物产品等注册企业场(厂)址、企业所有权、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需要改扩建的,应事先征得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的同意;需要迁址的,须按相关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2.出口新鲜水果果园和包装厂:注册登记的果园、包装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申请变更手续:

1)果园种植面积扩大;

2)果园承包者或者负责人、植保员发生变化;

3)包装厂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发生变化;

4)向包装厂提供水果货源的注册登记果园发生改变;    5)包装厂加工水果种类改变;

6)其他较大变更情况。

3. 出口饲料生产企业:出口饲料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产品品种、生产能力等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一式三份)。

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有关资料后,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产品品种或者生产能力的,由广东局审核有关资料并组织现场评审,评审合格后,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迁址的,应当重新向广东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出口饲料业务的,应当向广东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延续

1.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生产企业:

《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七条 注册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九条 注册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条 注册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供港澳活禽的饲养场,须在期满前6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条 注册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供港澳活猪的饲养场,须在期满前6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获得注册登记的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包装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注册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须按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重新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获得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

2.出口新鲜水果果园和包装厂: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果园、包装厂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证。

3. 出口饲料生产企业:出口饲料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获得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

九、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过程中所需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十、审批收费情况

不收费。

十一、审批结果

(一)注册登记证书。

(二)不予注册登记决定书。

十二、结果送达

做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注册登记证书或不予注册登记决定书通过邮寄或现场领取送达给申请人。

十三、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四、咨询途径

广东局未指定任何社会机构作为动植物检疫注册登记工作的代理机构。申请人可通过如下方式进行咨询:

(一)电话咨询:

食动 0762-3368875

五、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河源市源城区河源大道北231号365bet亚洲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