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登记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出口竹木草制品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及场地地面硬化、无积水;
2. 厂区布局合理,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包装及成品存放区划分明显,相对隔离;
3. 有相对独立的成品存放场所,成品库/区干净卫生,产品堆垛整齐,标识清晰;
4. 具备相应的防疫除害处理措施,防疫除害处理能力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5. 配备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厂检员,熟悉生产工艺,并能按要求做好相关防疫和自检工作;
6.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或制度,包括卫生防疫制度、原辅料合格供方评价制度、溯源管理制度、厂检员管理制度、自检自控制度等。
二、注册登记申请
1. 从事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及分类管理申请表》(附件1)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企业厂区平面图。要求标示企业的原料存放场所、生产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主要生产设备或设施等;
5)防疫除害处理措施及相关设施情况材料;
6)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各环节的技术指标及相关说明等;
7)厂检员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8)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主要原辅料清单、自检自控计划;
9)必要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文件等。
三、注册登记管理
1. 注册登记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1)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
2)厂检员发生变化;
2. 注册登记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1)注册登记证书满4年有效期;
2)产品种类发生变化;
3)其他有较大变更情况。
3. 注册登记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1)企业生产加工工艺发生重大变化;
2)企业改建、扩建、迁址;
3)停产一年以上的;
4)有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4. 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注册登记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1)对发现的问题在限期内不能整改完成;
2)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
3)隐瞒或瞒报质量安全问题;
4)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
5)变卖或出借注册登记证书;
6)伪造和变造注册登记证书;
7)企业自行提出注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