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原产地证书填制要求
1. 一般原产地证书填制要求
1.1 证号栏
应在证书右上角填上证书编号,不得重号。
1.2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填写出口商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此栏不得留空。出口商名称是指出口申报方名称,一般填写有效合同的卖方或发票出票人。若经其它国家或地区转口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例:
SINOCHEM INTERNATIONAL ENGINEERING & TRADING CORP. No.40,FUCHENG ROAD,DONGGUAN,GUANGDONG,CHINA
VIA HONGKONG DAMING CO.LTD NO.656,GUANGDONG ROAD,HONGKONG
1.3 第2栏: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应填写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当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但不得留空。若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 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1.4 第3栏:运输方式和路线
应填写从装货港到目的港的详细运输路线。如经转运,应填转运地。例:FROM DONGGUAN TO ROTTERDAM BY VESSEL VIA HONGKONG。
1.5 第4栏:目的地国家/地区
应填写货物最终运抵港,一般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国别一致,不得填写中间商国别。
1.6 第5栏: 签证机构用栏
此栏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重发证书或加注其它声明时使用。
1.7 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
应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地填写“AS PER INVOICE NO.…”(按照发票)或者“AS PER B/L NO.…”(按照提单)。包装无唛头,应填写“N/M”或者“NO MARK”。如唛头较多本栏填写不下,可填写在第7、8、9栏的空白处或用附页填写。此栏不得留空。
1.8 第7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应填写具体商品名称,例如:“TENNIS RACKET”(网球拍);不得用概括性表述,例如:“SPORTING GOODS”(运动用品)。包装数量及种类要按具体单位填写,例如:100箱彩电,填写为“ONE HUNDRED (100)CARTONS ONLY OF COLOUR TV SETS”,在英文表述后注明阿拉伯数字。如货物系散装,在商品名称后加注“IN BULK”(散装)。如需要加注合同号、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此栏。
1.9 第8栏:商品编码
此栏要求填写商品HS品目号。若同一份证书包含有几种商品,则应将相应的品HS品目号全部填写。此栏不得留空。
1.10 第9栏:数量
此栏应填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如“只”、“件”、“双”、“台”、“打”等。货物以重量计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则须加注N.W.(NET WEIGHT)。
1.11 第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应按照申请出口货物的商业发票填写。
1.12 第11栏:出口方声明
申领单位应授权专人在此栏手签,填写申领地点和日期,并加盖申请单位中英文印章。
1.13 第12栏:签证机构证明
由签证机构签字、盖章,并填写签证地点、日期。签发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请日期。
1.14 其它注意事项:一般原产地证一般使用英文,如信用证有特殊要求必须使用其它文种的,也可接受。
2.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填制要求
2.1 标题栏
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在证书横线上方填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必须填打英文全称,不得简化。
Issu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国内印制的证书已将此印上,无须再填打)
2.2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带有强制性,应填明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例:ARTEX IMPORT & EXPORT CO.,LTD
NO.119,LIUHUA ROAD,DONGGUAN, CHINA
中国地名的英文翻译应采用汉语拼音。如GUANGDONG(广东)、DONGGUAN(东莞)等等。
2.3 第2栏: 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该栏应填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受货人),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可填发票抬头人,但不可填中间转口商的名称。
欧盟、挪威对此栏是非强制性要求,如果货物直接运往上述给惠国,而且进口商要求将此栏留空时,则可以不填详细地址,但须填:TO ORDER。
2.4 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一般应填装货、到货地点(始运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该栏还要填明预定自中国出口的日期,例:ON/AFTER MAR.6,2016 FROM DONGGUAN TO HONG K0NG BY TRUCK,THENCE TRANSHIPPED T0 HAMBURG BY SEA.
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如VIA HONGKONG。对输往内陆给惠国的商品,如瑞士、奥地利,由于这些国家没有海岸,因此如系海运,都须经第三国再转运至该国,填证时应注明。
2.5 第4栏:供官方使用
此栏由签证机构填写,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白。特殊情况下,签证机构在此栏加注,如:(1)货物已出口,签证日期迟于出货日期,签发“补发”证书时,此栏填打“ISSUED RETROSPECTIVELY”;(2)证书遗失、被盗或损毁,签发“复本”证书时填打“DUPLICATE”,并在此栏注明原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并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其文字是“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 … DATED… WHICH IS CANCELLED”。
2.6 第5栏:商品顺序号
如同一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按不同品种、发票号等分列“1”、“2”、“3”……,以此类推。单项商品,此栏填“1”。
2.7 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
注明证书所载货物的包装唛头及编号。填制的唛头应与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发票上的唛头一致;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样(如MADE IN TAIWAN,HONG KONG PRODUCTS等);如货物无唛头应填“无唛头”、即“N/M”或“NO MARK”。
2.8 第7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的名称
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具体填明货物的包装种类(如CASE,CARTON,BAGS等),不能笼统填写“PACKAGE”。例:ONE HUNDRED AND FIFTY(150)CARTONS 0F WORKING GLOVES。
如果无包装,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如“NUDE CARGO”(裸装货)、“IN BULK”(散装货)、“HANGING GARMENT”(挂装)等。
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明,应详细到可以准确判定该商品的HS品目号,不能笼统填“MACHINE”(机器)、“GARMENT”(服装)等。对一些商品,如:玩具电扇应注明为“TOYS:ELECTRIC FANS”,不能只列“ELECTRIC FANS”(电扇)。
商品的商标、牌名(BRAND)及货号(ARTICLE NUMBER)一般可以不填。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
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填在此栏空白处。
2.9 第8栏:原产地标准
(1)完全原产品,不含任何非原产成份,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填“P”;生产原料原产于日本及中国,产品返销日本,填“P”,并附上从日本进口原料证书;
(2)含有非原产成份的产品,出口到欧盟、挪威、土耳其和日本等国家,填“W”,并在字母下面标上产品的四位数HS品目号,例:“W”
42.02;
(3)含有非原产成份的产品,出口到加拿大,填“F”;
(4)含有非原产成份的产品,出口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填“Y”,并在字母下面标上非原产成份价值占该产品离岸价格的百分比,例:“Y”
38%;
生产原料全部原产自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及哈萨克斯坦及其受惠国家和受惠地区,产品返销以上国家,填“PK”;
(5)输往澳大利亚、新西兰的货物,此栏可以留空。
2.10 第9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此栏应填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如“只”、“件”、“双”、“台”、“打”等。例:3200PCS。
货物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亦可,但要标上N.W. (NET WEIGHT)。
2.11 第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月份一律用英文(可用缩写)表示,例:PHK50016 MAR.2,2016。
此栏的日期必须按照正式商业发票填制。
2.12 第11栏:签证机构的证明
此栏填打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日期,例: GUANDDONG MAR.3,2016。
签证人员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签名,盖签证印章。
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报日期。
2.13 第12栏: 出口商的申明
在生产国横线上填英文的“CHINA”(中国)。进口国横线上填最终进口国,进口国必须是给惠国。凡货物运往欧盟国家,进口国不明确时,可填“EU”。
申请单位应授权专人在此栏手签,填上申报地点、日期,并加盖申请单位中英文印章。
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最早是同日。盖章时应避免覆盖进口国名称和手签人姓名。本证书一律不得涂改,证书不得加盖校对章。
3. 加工装配证书填制要求
3.1 证号栏
应在证书右上角填上证书编号,不得重号。
3.2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填写出口商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此栏不得留空。出口商名称是指出口申报方名称,一般填写有效合同的卖方或发票出票人。若经其它国家或地区转口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例:
SINOCHEM INTERNATIONAL ENGINEERING & TRADING CORP. No.40,FUCHENG ROAD,DONGGUAN,GUANGDONG,CHINA VIA HONGKONG DAMING CO.LTD NO.656,GUANGDONG ROAD,HONGKONG
3.3 第2栏: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应填写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但由于贸易的需要,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但不得留空。若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3.4 第3栏:运输方式和路线
应填写从装货港到目的港的详细运输路线。如经转运,应填转运地。示例:FROM DONGGUAN TO HONGKONG ON APR.1,2016,THENCE TRANSHIPPED TO ROTTERDAM BY VESSEL或FROM DONGGUAN TO ROTTERDAM BY VESSEL VIA HONGKONG。
3.5 第4栏:目的地国家/地区
应填写货物最终运抵港,一般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国别一致,不得填写中间商国别。
3.6 第5栏:签证机构用栏
此栏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重发证书或加注其它声明时使用。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3.7 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
应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地填写“AS PER INVOICE NO.…”(按照发票)或者“AS PER B/L NO.…”(按照提单)。包装无唛头,应填写“N/M”或者“NO MARK”。此栏不得留空。如唛头较多本栏填写不下,可填写在第7、8、9栏的空白处或用附页填写。
3.8 第7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应填写具体商品名称,例如:“TENNIS RACKET”(网球拍);不得用概括性表述,例如:“SPORTING GOODS”(运动用品)。包装数量及种类要按具体单位填写,例如:100箱彩电,填写为“ONE HUNDRED (100)CARTONS ONLY OF COLOUR TV SETS”,在英文表述后注明阿拉伯数字。如货物系散装,在商品名称后加注“IN BULK”(散装)。如需要加注合同号、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此栏。
3.9 第8栏:商品编码
此栏要求填写商品HS品目号。若同一份证书包含有几种商品,则应将相应的品HS品目号全部填写。此栏不得留空。
3.10 第9栏:数量
此栏应填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如“只”、“件”、“双”、“台”、“打”等。货物以重量计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则须加注N.W.(NET WEIGHT)。
3.11 第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应按照申请出口货物的商业发票填写。
3.12 第11栏:制造国家或地区
填写所加工装配货物的材料或零部件的原制造国家或地区。
3.13 第12栏:在中国所进行的具体加工、装配工序及申请地点、日期,签字和盖章
应填写在中国具体加工、装配工序的名称,例如:某批录音机只在中国进行了加工装配工序,此栏应填写“ASSEMBLY”(装配)。由申领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申领员签字并加盖单位中英文印章。申请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3.14 第13栏:签证机构证明
填写签证地点和日期,由签证机构签字、盖章。签发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请日期。
4 转口证书填制要求
4.1 证书右上角填写证书编号
4.2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填写出口商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此栏不得留空。出口商名称是指出口申报方名称,一般填写有效合同的卖方或发票出票人。
4.3 第2栏: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应填写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
4.4 第3栏:离港日期
填写货物离开中国的日期
4.5 第4栏:目的地国家/地区
应填写货物最终运抵港,一般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国别一致,不得填写中间商国别。
4.6 第5栏: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
应如实填写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
4.7 第6栏:装运地
填写实际装货地
4.8 第7栏:卸货港
按合同、信用证规定的卸货地港填写
4.9 第8栏:最终目的地
填写货物最终运抵地
4.10 第9栏:货物原产国
如实填写货物的原产国家,原产国家应与货物进口合同或其他能证明货物原产国的单据一致
4.11 第10栏: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填写唛头及包装号
4.12 第11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的名称
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详列每种货物的货品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货品名称应与发票上的描述及货物的协调制度编码相符。如果是散装货物,应注明“散装”(IN BULK)。
4.13 第12栏: HS编码
此栏对应第11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HS编码。
4.14 第13栏:毛重、数量
毛重应填写“千克”。可依照惯例,采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件数等)精确地反映数量。
4.15 第14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应按照申请出口货物的商业发票填写。该栏日期应早于或同于实际出口日期。此栏不得留空。
4.16 第15栏:签证机构证明
应如实填写货物原产国或地区,与第9栏一致。填写签证地点和日期,由签证机构签字、盖章。签发日期不得早于第3栏的离港日期及第14栏的发票日期。
5 从日本进口原料证明
5.1 书右上角为原产地证附件编号。该栏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即普惠制原产地证号码后加“A”(A即为ANNEX之意),例如,G143203100370058A
5.2 书编号下方“从日本进口原料的证书该原料用以制造编号——的原产地证所列之产品签发国——中前栏填写普惠制原产地证号,例如,G143203100370058,后栏填写签发国,例如,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5.3 证书左边栏目填写该批出口商品的品名和数量。
例如,出口商品为CONNECTOR ELECTRIC WIRE 145SETS。
5.4 证书右边栏目填写用于该批出口商品中从日本进口原料的品名和数量。
例如,从日本进口原料为TAPE:90M,TUBE:120M。
5.5 左下方为签证当局的证明。此栏填打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和日期。
签证机构授权签证人员经审核后在此栏手签,并加盖签证印章。此栏的签证地点、日期、签名应与普惠制原产地证第11栏一致。
5.6 右下方为出口商的申明。此栏填打申报地点、申报日期,申报单位的申报员在此栏手签,并加盖申报单位已备案的中英文签证章。此栏的申报地点、日期签名和中英文印章应与普惠制原产地证第12栏一致。
6.《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填制要求
6.1 标题栏
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在证书横线上方填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必须填打英文全称,不得简化。
Issu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国内印制的证书已将此印上,无须再填打)
6.2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带有强制性,应填明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例:ARTEX IMPORT & EXPORT CO.,LTD
NO.119,LIUHUA ROAD,DONGGUAN, CHINA
6.3 第2栏: 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该栏应填最终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对于第三方贸易,可以注明“TO ORDER”(待定)。此栏不得出现台湾、香港中间商的名称。
6.4 第3栏:供官方使用
此栏由签证机构填写,申请签证的单位应将此栏留空。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白。当证书遗失、被盗或损毁,签发“复本”证书时,签证机构在此栏注明原证书签发日期,并加注“CERTIFIED TRUE COPY”字样。
6.5 第4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一般应填装货、到货地点(始运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该栏还要填明预定自中国出口的日期,例:ON/AFTER MAR.6,2016 FROM DONGGUAN TO HONG K0NG BY TRUCK,THENCE TRANSHIPPED T0 INDIA BY AIR.
如货物途经第三国,可用以下方式表示:BY AIR FROM LAOS TO INDIA VIA BANGKOK .
6.6 第5栏:税则号
注明货物4位数的HS编码。
6.7 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
注明证书所载货物的包装唛头及编号。填制的唛头应与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发票上的唛头一致;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样(如MADE IN TAIWAN,HONG KONG PRODUCTS等);如货物无唛头应填“无唛头”、即“N/M”或“NO MARK”。
6.8 第7栏:包件数量及种类,商品的名称
包件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例:ONE HUNDRED AND FIFTY(150)CARTONS 0F WORKING GLOVES。
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明,应详细到可以准确判定该商品的HS品目号,不能笼统填“MACHINE”(机器)、“GARMENT”(服装)等。对一些商品,如:玩具电扇应注明为“TOYS:ELECTRIC FANS”,不能只列“ELECTRIC FANS”(电扇)。
商品的商标、牌名(BRAND)及货号(ARTICLE NUMBER)一般可以不填。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
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填在此栏空白处。
6.9 第8栏:原产地标准
(1)完全原产品, 填写字母“A”;
(2)在中国境内最终制得或加工的产品,如果其使用的来自非成员国或不明原产地的原材料、零件或制品的总价值不超过该产品FOB价的55%,则填写字母“B”,字母“B”后应填写原产于非成员国或不明原产地的原材料、零部件或制品的总价值占该产品FOB价的百分比(例如“B”50%);
(3)符合原产地累计标准的,如果最终产品中成员国成分合计不低于其FOB价的60%,则填写字母“C”,字母“C”后应填写原产于成员国领土内的累计含量的总值与出口产品FOB价的百分比(例如“C”60%)。
6.10 第9栏: 毛重或其他数量
此栏应填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如“只”、“件”、“双”、“台”、“打”等。例:3200PCS。
货物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亦可,但要标上N.W. (NET WEIGHT)。
6.11 第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月份一律用英文(可用缩写)表示,例:PHK50016 MAR.2,2016。
此栏的日期必须按照正式商业发票填制。
6.12 第11栏:出口商的申明
在生产国横线上填英文的“CHINA”(中国)。进口国横线上填最终进口国,进口国必须是《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且与第四栏目的港的国别一致。
另外,申请单位应授权专人在此栏手签,并加盖申请单位中英文印章。
申报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一般不迟于出货日期(允许货物出运后3天内补发,逾期不予签证)。
6.13 第12栏:签证机构的证明
此栏填打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日期,例: GUANGDONG MAR.3,2016。
签证机构应在货物出口时或者装运后三个工作日内签发。签证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报日期。
签证人员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签名,盖签证印章。
7.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填制要求
7.1 标题栏
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在证书横线上方填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必须填打英文全称,不得简化。
Issu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国内印制的证书已将此印上,无须再填打)
7.2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带有强制性,应填明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例:ARTEX IMPORT & EXPORT CO.,LTD
NO.119,LIUHUA ROAD,DONGGUAN, CHINA
中国地名的英文译音应采用汉语拼音。如GUANGDONG(广东)、DONGGUAN(东莞)等等。
7.3 第2栏: 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该栏应填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不得出现香港、台湾等中间商的名称。
7.4 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应填离港日期、卸货港及运输工具号,例:
离港日期 03 MAR,2016
船舶名称/飞机等 WAN HAI266
卸货港 BANGKOK,THAILAND
7.5 第4栏:官方使用
此栏由进口国海关标注产品享受关税优惠待遇情况。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待遇,进口成员国海关必须在第4栏作出相应的标注。
7.6 第5栏:商品顺序号
如同一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按不同品种、发票号等分列“1”、“2”、“3”……,以此类推。单项商品,此栏填“1”。
7.7 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
注明证书所载货物的包装唛头及编号。填制的唛头应与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发票上的唛头一致;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样(如MADE IN TAIWAN,HONG KONG PRODUCTS等);如货物无唛头应填“无唛头”、即“N/M”或“NO MARK”。
7.8 第7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名称和HS品目号
此栏填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名称和HS品目号。货品名称必须详细,以使验货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填6位数HS品目号。
7.9 第8栏:原产地标准
(1)货物为出口国完全生产的,不含任何非原产成份,填“WO”;
(2)货物在出口成员国加工但并非完全生产,未使用原产地累计规则判断原产地标准的,填该国家成分的百分比,例如40%;
(3)货物在出口成员国加工但并非完全生产的,使用了原产地累计规则判断原产地标准的,填中国-东盟累计成分的百分比,例如40%;
(4)货物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填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PSR”。
7.10 第9栏:毛重或其他数量,货值(FOB值)
此栏应填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如“只”“、“件”“、“双”、“台”“、“打”等。例:3200PCS或6270 KGS。
货物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亦可,则需加注N.W. (NET WEIGHT)。货值为正式出口商业发票上的价值,以FOB价计。
7.11 第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月份一律用英文(可用缩写)表示,例:PHK50016 MAR 3,2016
此栏的日期必须按照正式商业发票填制。
7.12 第11栏:出口商的申明
此栏填写最终进口国名称,进口国必须是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成员国,且与第三栏目的港的国别一致。
此栏填打申报地点、申报日期。申报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申请单位应授权专人在此栏手签,加盖申请单位中英文印章。
7.13 第12栏:官方证明
此栏填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日期。签证人员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签名,盖签证印章。
当申请单位申请后发证书时,须在此栏加注“ISSUED RETROSPECTIVELY”;
当申请单位申请重发证书时,须在此栏加注“CERTIFIED TRUE COPY”。
7.14 第13栏:其他证明
作为流动证明时,第13栏中的“流动证明“应予以标注(√);
当发票是由第三国开具时,第13栏中的“第三方发票”应予以标注(√);当产品由出口方运至另一方展览并在展览期间或展览后销售给一方时,第13栏中的“展览”应予以标注(√);
在特殊情况下,由于非主观故意的差错、疏忽或者其他合理原因,可按照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十一条的规定补发原产地证书(Form E); 第13栏中的“补发”应予以标注(√)。
8.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填制要求
8.1 标题栏
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在证书横线上方填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必须填打英文全称,不得简化。
Issu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国内印制的证书已将此印上,无须再填打)
4.2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带有强制性,应填明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例:ARTEX IMPORT & EXPORT CO.,LTD
NO.119,LIUHUA ROAD,DONGGUAN, CHINA
中国地名的英文译音应采用汉语拼音。如GUANGDONG(广东)、DONGGUAN(东莞)等等。
8.3 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该栏应填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受货人),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可填发票抬头人,但不可填中间转口商的名称。
8.4 第3栏:生产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此栏注明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家。如果证书上的货物生产商不止一个时,其他生产商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也须列明。如果出口人或生产商希望对该信息保密时,也可接受在该栏填“AVAILABLE TO CUSTOMS UPON REQUEST”(应要求向海关提供)。如果生产商与出口商相同时,该栏只须填写“SAME”(相同)。
8.5 第4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应填离港日期、装货港、卸货港及运输工具号,例:
离港日期 03 MAR.2016
船舶/飞机/火车/交通工具号 WAN HAI266
装货港 SHEKOU,CHINA
卸货港 KARACHI SEA PORT
运输工具号不可简单地填写“AS PER B/L NO…”。
8.6 第5栏:供官方使用
此栏由进口国海关当局在该栏简要说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待遇。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待遇,进口成员国海关必须在第5栏做出相应的标注。
8.7 第6栏:商品顺序号
如同一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按不同品种、发票号等分列“1”、“2”、“3”……,以此类推。单项商品,此栏填“1”。
4.8 第7栏:唛头及包装号,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的名称及HS编码
填制的唛头应与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发票上的唛头一致;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样(如MADE IN TAIWAN,HONG KONG PRODUCTS等);如货物无唛头应填“无唛头”、即“N/M”或“NO MARK”。
该栏的商品名称描述必须详细,以便查验货物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的货名对应。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包装件数和种类也应列明。每一项货物的HS编码应为货物进口国的前六位HS编码。
8.9 第8栏:原产地标准
(1)完全原产的,填写“P”;
(2)非原产于中国、巴基斯坦或无法确定原产地的原材料的总价值不超过产品的离岸价格的60%,且产品最后生产加工工序在该出口成员方境内完成,则填写中国成分百分比(无原产地累计成分)或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累计成分的百分比(有原产地累计成分),例如“40%”(中国或中巴成分百分比=100%-非原产成分/产品FOB价);
(3)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PSR”。
8.10 第9栏:毛重或其他数量,货值(FOB值)
此栏应填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如“只”、“件”、“双”、“台”、“打”等。例:3200PCS。
货物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亦可,但要标上N.W. (NET WEIGHT)。
货值为正式出口商业发票上的价值,以FOB价计。
8.11 第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月份一律用英文(可用缩写)表示,例:PHK50016 MAR 2,2016
此栏的日期必须按照正式商业发票填制。
8.12 第11栏:备注
如有要求,该栏可填订单号、信用证号等。
8.13 第12栏:出口商的申明
在生产国横线上填英文的“CHINA”(中国)。进口国横线上填“PAKISTAN”。
申请单位应授权专人在此栏手签,并加盖申请单位中英文印章。
此栏填打申报地点、申报日期。申报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8.14 第13栏:签证当局证明
此栏填打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日期,例:DONGGUAN MAR 3,2016
签证人员经审核后在此栏签名,盖签证印章。
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报日期。
原产地证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一年内补发,但要在此栏注明“ISSUED RETROSPECTIVELY”字样。
9.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填制要求
9.1 标题栏
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在证书横线上方填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必须填打英文全称,不得简化。
Issu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国内印制的证书已将此印上,无须再填打)
9.2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带有强制性,应填明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例:ARTEX IMPORT & EXPORT CO.,LTD
NO.119,LIUHUA ROAD,DONGGUAN, CHINA
中国地名的英文译音应采用汉语拼音。如GUANGDONG(广东)、DONGGUAN(东莞)等等。
9.3 第2栏: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注明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证书包含一个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该列出其他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出口人或生产商希望对该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AVAILABLE TO COMPETENT GOVERNMENTAL AUTHORITY UPON REQUEST”(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政府机构)。如果生产商和出口人相同,应填写“SAME”(同上)。如果不知道生产商,可填写“UNKNOWN”(不知道)。
9.4 第3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必须注明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家,收货人必须填写智利企业,也可同时注明收货人和进口商。
9.5 第4栏:运输方式和路线
应填离港日期、装货港、卸货港及运输工具号,例:
离港日期 03 MAR.2016
船舶/飞机/火车运输工具号 WAN HAI266
装货港 SHEKOU,CHINA
卸货港 VALPARAISO,CHILE
9.6 第5栏:供官方使用
此栏由进口方的海关当局在该栏简要说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待遇。
9.7 第6栏:备注
如果不涉及非缔约方发票,此栏可不填;如果涉及非缔约方发票(即有非智利的中间商),此栏填写中国内地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如有要求,此栏可注明客户订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此栏不可填写中间商的有关信息。
9.8 第7栏:项目编号
如同一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按不同品种、发票号等分列“1”、“2”、“3”……,以此类推。单项商品,此栏填“1”。此栏不得超过20项。
9.9 第8栏:唛头及包装号
填制的唛头应与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发票上的唛头一致;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样(如MADE IN TAIWAN,HONG KONG PRODUCTS等);如货物无唛头应填“无唛头”、即“N/M”或“NO MARK”。
9.10 第9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的名称
包件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例:ONE HUNDRED AND FIFTY(150)CARTONS 0F WORKING GLOVES。
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明,应详细到可以准确判定该商品的HS品目号,不能笼统填“MACHINE”(机器)、“GARMENT”(服装)等。对一些商品,如:玩具电扇应注明为“TOYS:ELECTRIC FANS”,不能只列“ELECTRIC FANS”(电扇)。
9.11 第10栏:HS编码
此栏对应第9栏中的货物名称填相应的协调制度编码,以前6位数编码为准。
9.12 第11栏:原产地标准
出口人必须按照下表中规定的格式,在此栏填其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出口人申报其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
填入第11栏 |
(1)完全原产 |
“P” |
(2)含进口成份,区域价值≥40% |
“RVC” |
(3)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
“PSR” |
9.13 第12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此栏应填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如“只”、“件”、“双”、“台”、“打”等。例:3200PCS。
货物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亦可,但要标上N.W. (NET WEIGHT)。
9.14 第13栏:发票号码、发票日期及发票价值
日期必须按正式商业发票填具。货值为正式出口商业发票上的价值,以FOB价或CIF价计,单位:美元。
9.15 第14栏:出口商的申明
在生产国横线上填英文的“中国”(CHINA)。进口国横线上填“CHILE”。
此栏填打申报地点、申报日期,申报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申请单位应授权专人在此栏手签,并加盖申请单位中英文印章。
9.16 第15栏:签证当局证明
此栏填打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和签证日期以及签证机构信息。签证机构的电话、传真及地址应统一填写直属检验检疫局的相关信息。
签证人员经审核后在此栏签名,盖签证印章。
签证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报日期。
10.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填制要求
10.1 标题栏
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在证书横线上方填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必须填打英文全称,不得简化。
Issu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国内印制的证书已将此印上,无须再填打)
10.2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带有强制性,应填明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例:ARTEX IMPORT & EXPORT CO.,LTD
NO.119,LIUHUA ROAD,DONGGUAN, CHINA
中国地名的英文译音应采用汉语拼音。如GUANGDONG(广东)、DONGGUAN(东莞)等等。
10.3 第2栏:生产商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填写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列出其他生产商的详细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AVAILABLE TO THE AUTHORIZED BODY UPON REQUEST”(应要求提供给授权机构)。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SAME”(同上)。如果不知道生产商,可填写“UNKNOWN”(不知道)。
10.4 第3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填写收货人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10.5 第4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应填离港日期、装货港、卸货港及运输工具号,例:
离港日期 03 MAR.2016
运输工具号 WAN HAI266
装货港 YANTIAN,CHINA
卸货港 AUKLAND,NEW ZEALAND
10.6 第5栏:供官方使用
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待遇,进口国海关当局必须在相应栏目标注(√)。
10.7 第6栏:备注
此栏可以填写顾客订货单号、信用证号等其他信息。
10.8 第7栏:项目编号
此栏填写项目号,但不得超过20项。
10.9 第8栏: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填写唛头及包装号
10.10 第9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的名称
此栏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详列每种货物的货品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货品名称应与发票上的描述及货物的协调制度编码相符。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IN BULK”(散装)。当商品描述结束时,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10.11 第10栏:HS编码
此栏对应第9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税则归类编码,以前6位数编码为准。
10.12 第11栏:原产地标准
若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出口商须按照下表所示方式在此栏标明其货物申明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出口商申明其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根据的原产地标准 |
填入第11栏 |
(1)该货物符合第二十条规定(包括附件五所列规定),在一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 |
“WO” |
(2)该货物是在一方或双方境内,完全由其原产地符合第四章第一节规定的材料生产 |
“WP” |
(3)该货物是在一方或双方境内生产,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满足《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表》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的产品 |
“PSR” |
(4)该货物是在一方或双方境内生产,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满足《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表》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RVC)要求的产品 |
“PSR ××%” |
10.13 第12栏:毛重、数量(数量单位)或其他计量单位(升、立方米等)
毛重应填写“千克”。可依照惯例,采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件数等)来精确地反映数量。
10.14 第13栏:发票号码、日期及发票价格
应填写发票号、发票日期及发票价格。
10.15 第14栏:出口商声明
此栏填写申报地点及日期。对于中国出口的货物,本栏必须由货物出口商填写、签字并填写日期。
在生产国横线上填“CHINA”,在进口国横线上填最终进口国“NEW ZEALAND”(证书上已印刷)。
10.16 第15栏:签证当局证明
此栏必须填上签证地点和签证日期,由授权机构的授权签证人员经审核后在此栏手签,并加盖签证当局印章。
11.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填制要求
11.1 标题栏
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在证书横线上方填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必须填打英文全称,不得简化。
Issu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国内印制的证书已将此印上,无须再填打)
11.2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应填写中国出口商的法人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11.3 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应填写新加坡收货人的法人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11.4 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应填写运输方式、路线,并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的编号及卸货口岸,例:
离港日期 03 MAR.2016
船舶名称/飞机等 WAN HAI266
卸货港 SINGAPORE
11.5 第4栏:供官方使用
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进口方海关必须在相应栏目标注(√)。
11.6 第5栏:项目编号
此栏应填写项目号码。
11.7 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
11.8 第7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的名称
应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详细列明每种货物的商品描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识别。商品描述应与发票所述及《协调制度》的商品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IN BULK”。在商品描述末尾加上“***”(三颗星)或“\”(斜杠结束号)。第7栏的每种货物应填写《协调制度》六位数编码。
11.9 第8栏:原产地标准
若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出口商必须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在此栏标明其货物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出口商申明其货物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
填入第8栏 |
(1)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定在出口方完全获得的产品 |
“P” |
(2)区域价值成分≥40%的产品 |
“RVC” |
(3)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产品 |
“PSR” |
11.10 第9栏:毛重或其他数量,货值(FOB值)
毛重应填写“千克”,可依惯例填写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数量等,以准确反映其数量。FOB 价格应在此栏中注明。
11.11 第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月份一律用英文(可用缩写)表示,例:PHK50016 MAR. 2,2016
此栏的日期必须按照正式商业发票填制。
11.12 第11栏:出口商的申明
本栏必须由出口商填写、签名并填写签名的地点及日期。
11.13 第12栏:签证机构的证明
本栏必须由签证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名、填写签证日期并盖章。
12.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填制要求
12.1 标题栏
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在证书横线上方填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必须填制英文全称,不得简化。
Issu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国内印制的证书已将此印上,无须再填制。)
12.2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详细填写出口商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12.3 第2栏:生产商名称、地址、国家
详细填写生产商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详细列出其他生产商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AVAILABLE TO THE AUTHORIZED BODY UPON REQUEST”(应要求提供给授权机构)。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SAME”(同上)。如果不知道生产商,可填写“UNKNOWN” (不知道)。
12.4 第3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详细填写收货人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12.5 第4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应填离港日期、装货港、卸货港及运输工具号,例:
离港日期 03 MAR.2016
船舶/飞机/火车/运输工具号 WAN HAI266
装货港 DONGGUAN,CHINA
卸货港 CALLAO,PERU
12.6 第5栏:备注
可以填写客户订货单号码、信用证号码等其他信息。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详细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和货物生产商依法登记的名称。
12.7 第6栏:商品顺序号
填写项目号,不得超过20项
12.8 第7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的名称
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详列每种货物的货品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货品名称应与发票及《协调制度》上的商品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IN BULK”(散装)。在商品描述末尾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12.9 第8栏:HS编码
对应第7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6位数税则归类编码。
12.10 第9栏:原产地标准
若货物符合原产地证规则,出口商必须按照下表所示方式,在本证书第9栏中申明其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 |
填入第9栏 |
(1)该货物是根据完全获得货物及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相关规定,在缔约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 |
“WO”
|
(2)该货物是在缔约方境内,完全由符合原产地规则及与原产地相关的操作程序中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
“WP” |
(3)该货物是在缔约方境内生产,使用的非原产原料满足《特定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表》所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的产品 |
“PSR”
|
(4)该货物是在缔约方境内生产,使用的非原产原料满足《特定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表》所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的产品 |
“PSR” ××% |
12.11 第10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毛重应填写“千克”。可依照惯例,采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件数等)来精确地反映数量。
12.12 第11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应填写发票号码、开发票日期。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且不知道该商业发票号码及发票日期,则应在本栏注明出口方签发的原始商业发票号码及发票日期。
12.13 第12栏:发票价格
应填写发票价格。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且不知道该商业发票价格,则应在本栏注明原始商业发票的价格。
12.14 第13栏:出口商的申明
本栏目必须由出口商填写、签名并填写日期。
12.15 第14栏:签证机构的证明
本栏必须由授权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名、填写签证日期并盖章。
13.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填制要求
13.1 标题栏
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
13.2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
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出口商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13.3 第2栏:生产商名称、地址
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生产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应详细列出所有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如果证书填写不下,可以随附生产商清单。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若本栏资料属机密性资料时,请填写“签证机构或相关机关要求时提供”。
13.4 第3栏:进口商名称、地址
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进口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13.5 第4栏:运输工具及路线
应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船舶、飞机等)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如离港日期未最终确定,可填写预计的离港日期,并注明“预计”字样。
13.6 第5栏:受惠情况
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进口方海关可在本栏标注(√)。如果不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请在该栏注明原因。该栏应由进口方海关已获授权签字人签字。
13.7 第6栏:备注
如有需要,可填写订单号码、信用证号等。
13.8 第7栏:项目编号
应填写项目编号,但不得超过20项。
13.9 第8栏:HS编码
应对应第9栏中的每项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编码,以进口方8位编码为准。
13.10 第9栏:货品名称、包装件数及种类
应详细列明货品名称、包装件数及种类,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货品名称可在中文名称外辅以英文,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货品名称应与出口商发票及《协调制度》上的商品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当本栏货物信息填写完毕时,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13.11 第10栏:毛重或其他计量单位
每种货物的数量可依照海峡两岸双方惯例采用的计量单位填写,但应同时填写以国际计量单位衡量的数量,如毛重(用千克衡量),容积(用公升衡量),体积(用立方米衡量)等,以精确地反映货物数量。
13.12 第11栏:包装唛头或编号
应填写唛头或包装号,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
13.13 第12栏:原产地标准
若货物符合临时原产地规则,出口商必须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在本证书第12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报适用优惠关税待遇所根据的原产地标准:
本表格第9栏列名的货物生产或制造的详情 |
填入第12栏 |
(1)出口方完全获得的货物 |
“WO” |
(2)完全是在一方或双方,仅由符合本附件的临时原产地规则的原产材料生产 |
“WP” |
(3)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货物 |
“PSR” |
此外,如果货物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依据“累积规则”条款、“微小含量”条款或“可互换材料”条款,亦应于本栏相应填写“ACU”、“DMI”或“FG”。
13.14 第13栏:发票价格、编号及日期
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海峡两岸双方出口商开具的商业发票所载明的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发票编号及发票日期。
13.15 第14栏:出口商声明
应由出口商或已获授权人填写、签名,并应填写签名的地点及日期。
13.16 第15栏:证明
应由签证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证地点和日期,并签名、盖章。同时应提供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及地址。
证书应以中文填写,必要时辅以英文,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所有栏目必须填写。证书如有续页,续页也应填写同一证书编码。同时应在证书下方填写“第X页,共X页”。如果证书仅有1页,亦应填写“第1页,共1页”。
14.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填制要求
14.1 证书编号
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在证书横线上方填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必须填打英文全称,不得简化。
Issu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国内印制的证书已将此印上,无须再填打)
14.2 第 1 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详细填写中国的出口商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
14.3 第 2 栏:生产商名称、地址
详细填写生产商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详细列出其他生产商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机构或授权机构”。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如果不知道生产商,可填写“不知道”。
14.4 第3栏:进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详细填写中国或哥斯达黎加的进口商(收货人)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
14.5 第4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应据所知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编号、装货口岸和卸货口岸。例如:
离港日期 03 MAR.2016
船舶/飞机/火车/车辆编号 WAN HAI266
装货港 SHEKOU,CHINA
卸货港 PUERTO LIMON, COSTA RICA
14.6 第 5 栏:备注
可以填写顾客订货单号码,信用证号码等其他信息。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详细注明货物原产国生产商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和国家。
14.7 第 6 栏:项目号
填写项目号,项目不得超过20项。
14.8 第 7 栏:唛头及包装号
应填写唛头及包装号。
14.9 第 8 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描述
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详列每种货物的货品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货品名称应与发票及《协调制度》上的商品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IN BULK”(散装)。在商品描述末尾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14.10 第 9 栏:HS编码
对应第8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六位数税则归类编码。
14.11 第 10 栏:原产地标准
若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出口商必须按照下表所示方式申明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原产地标准在第四章(原产地规则及相关操作程序)和附件3(产品特定规则)中予以明确:
原产地标准 |
填入第 10 栏 |
该货物是根据第二十二条(完全获得货物)的相关规定,在缔约一方或双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 关规定,在缔约一方或双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 |
“WO” |
该货物是在缔约一方或双方境内,完全由符合第四章(原产地规则及相关操作程序)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
“WP” |
该货物是在缔约一方或双方境内,使用符合第四章(原产地规则及相关操作程序)所规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及其他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生产的。 |
“PSR” |
14.12 第 11 栏:毛重或其它计量单位
对应第8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毛重(用“千克”衡量)或用其他计量单位衡量的数量。可依照惯例,采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件数等)来精确地反映数量。
14.13 第12栏:发票号码、发票日期及发票价格
应填写第8栏中货物所对应的发票号码、发票日期及发票价格。
14.14 第13栏:出口商申明
本栏目必须由出口商填写、签字并填写日期。应包括货物的生产国和进口国,以及授权签字人的签名。
14.15 第14栏:证明
本栏必须由授权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名、填写签证日期并盖章,并应注明授权机构的电话、传真和地址。
15. 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填制要求
15.1 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在证书横线上方填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必须填打英文全称,不得简化。
Issu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国内印制的证书已将此印上,无须再填打)
15.2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填写出口商详细的名称、完整的地址(包括国家)。例: ARTEX IMPORT & EXPORT CO.,LTD
NO.119,LIUHUA ROAD,DONGGUAN, CHINA
15.3 第2栏: 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应填收货人详细名称、地址和国家。
15.4 第3栏:运输细节(就所知而言)
此栏填写运输细节,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卸货口岸。例:
离港日期FEB.08,2016
运输工具号WANHAI1277
装货港 DONGGUAN
卸货港 REYKJAVIK,ICELAND
15.5 第4栏:备注
此栏可以填写顾客订单号、信用证号等其他信息
15.6 第5栏:项目编号
此栏填写项目号,但不得超过20项。
15.7 第六栏: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填写唛头及包装号。
例如:ABC
C/NO:1-50
15.8 第7栏:包件数量及种类,商品的名称
此栏应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详列每种货物的货品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货品名称应与发票及《协调制度》上的商品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IN BULK”(散装)。在商品描述末尾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15.9 第8栏:HS编码(以前6位数编码为准)
此栏对应第7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税则归类编码,以前6位数编码为准。
15.10 第9栏:原产地标准
若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出口商必须按照下表所示方式,在本证书第9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明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出口商申明其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
填入第9栏 |
在一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 |
“WO” |
在一方或双方境内,完全由已经获得原产资格的材料生产的产品 |
“WP” |
在一方或双方境内生产,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满足《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表》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RVC)、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的产品 |
“PSR” |
15.11 第10栏: 毛重、数量(数量单位)或其他计量单位(如升、立方米等)
毛重应填写“千克(kg)”。可依照惯例,采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件数等)来精确地反映数量。
例:3200PCS或325KGS。
15.12 第11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此栏应填写发票号和发票日期。月份一律用英文(可用缩写)表示,日期必须按照正式商业发票填具。
例如,SZH2016001
APR.11,2016
15.13 第12栏:签证当局证明
此栏必须填上签证地点和日期,由授权机构的授权签证人员经审核后在此栏手签,并加盖印章。
例: GUANGDONG MAR.3,2016。
15.14 第13栏:出口商的申明
此栏填写申报地点和日期。对于中国出口的货物,本栏必须由货物出口商填写、签字并填写日期。
在生产国横线上填英文的“CHINA”(证书上已印刷)。进口国横线上填最终进口国“ICELAND”(证书上已印刷)。
16. 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填制要求
16.1 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在证书横线上方填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必须填打英文全称,不得简化。
Issu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国内印制的证书已将此印上,无须再填打)
16.2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填写出口商详细的名称、完整的地址(包括国家)。例: ARTEX IMPORT & EXPORT CO.,LTD
NO.119,LIUHUA ROAD,DONGGUAN, CHINA
16.3 第2栏: 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应填收货人详细名称、地址和国家。
16.4 第3栏:运输细节(就所知而言)
此栏填写运输细节,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卸货口岸。例:
离港日期FEB.08,2016
运输工具号WANHAI1277
装货港 DONGGUAN
卸货港 BERNE,SWITZERLAND
16.5 第4栏:备注
此栏可以填写顾客订单号、信用证号等其他信息
16.6 第5栏:项目编号
此栏填写项目号,但不得超过20项。
16.7 第六栏: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填写唛头及包装号。
例如:ABC
C/NO:1-50
16.8 第7栏:包件数量及种类,商品的名称
此栏应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详列每种货物的货品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货品名称应与发票及《协调制度》上的商品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IN BULK”(散装)。在商品描述末尾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16.9 第8栏:HS编码(以前6位数编码为准)
此栏对应第7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税则归类编码,以前6位数编码为准。
16.10 第9栏:原产地标准
若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出口商必须按照下表所示方式,在本证书第9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明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出口商申明其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
填入第9栏 |
在一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 |
“WO” |
在一方或双方境内,完全由已经获得原产资格的材料生产的产品 |
“WP” |
在一方或双方境内生产,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满足《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表》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RVC)、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的产品 |
“PSR” |
16.11 第10栏: 毛重、数量(数量单位)或其他计量单位(如升、立方米等)
毛重应填写“千克(kg)”。可依照惯例,采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件数等)来精确地反映数量。
例:3200PCS或325KGS。
16.12 第11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此栏应填写发票号和发票日期。月份一律用英文(可用缩写)表示,日期必须按照正式商业发票填具。
例如,SZH2016001
APR.11,2016
16.13 第12栏:签证当局证明
此栏必须填上签证地点和日期,由授权机构的授权签证人员经审核后在此栏手签,并加盖印章。
例: GUANGDONG MAR.3,2016。
16.14 第13栏:出口商的申明
此栏填写申报地点和日期。对于中国出口的货物,本栏必须由货物出口商填写、签字并填写日期。
在生产国横线上填英文的“CHINA”(证书上已印刷)。进口国横线上填最终进口国“SWITZERLAND”(证书上已印刷)。
17.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填制要求
17.1 证号栏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编号共16位,按以下规则编制:“K”+年份(2位)+原产地申请人备案号+流水号(4位)
17.2 第1栏:填写中国或韩国出口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17.3 第2栏:生产商名称、地址、国别
填写生产商详细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列出其他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AVAILABLE UPON REQUEST)。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
17.4 第3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别
填写常驻韩国的收货人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17.5 第4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编号、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
17.6 第五栏: 备注
可以填写顾客订货单号码,信用证号码等其他信息。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详细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依法登记的名称和所在国家。如果原产地证书是后补发的,则应注明“补发”(ISSUED RETROACTIVELY)。
如果原产地证书是经核准的副本,则应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日期 )经核准的真实副本” (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dated )字样。
此栏最下面打印核查网址“Verification:www.chinaorigin.gov.cn”
17.7 第6栏: 项目号
填写项目号,但不得超过20项
17.8 第7栏:唛头及包装号。
若存在唛头和包装号,填写唛头及包装号。如果唛头是图形或者符号而非字母或者数字,应填写“图形或符号(I/S)”。如果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写“没有唛头及包装号”(N/M)。
17.9 第8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描述
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详列每种货物的货品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货品名称应与发票上的描述及货物的协调制度编码相符。如果是散装货物,应注明“散装”(IN BULK)。
17.10 第9栏:HS编码
对应第8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税则归类编码,以6位数编码为准。
17.11 第10栏:原产地标准
标明货物申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1)如该货物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生产,填“WO”
(2)如该货物完全由已获得原产资格的材料生产,填“WP”
(3)如该货物使用了非原产原材料,且满足《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表》所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填“PSR”
(4)如符合特定货物处理的规定,填“OP”
17.12 第11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毛重应填写“千克(kg)”。可依照惯例,采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件数等)来精确地反映数量。
17.13 第12栏:发票号码与日期
应填写发票号码和发票日期。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且该商业发票号码和发票日期均不知晓,则出口方签发的原始商业发票的号码和发票日期应在本栏注明。
17.14 第13栏:出口商申明
此栏应填写最终目的国,目的国必须是韩国。
经授权的原产地申办人员须在此栏签名,填写申报地点和申报日期。此栏的申报日期不得早于第12栏发票日期。
17.15 第14栏:签证机构证明
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和日期。
此栏由签证人员签名并加盖印章。
18. 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填制要求
18.1 证书栏
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编号共16位,按以下规则编制:“A”+年份(2位)+原产地申请人备案号+流水号(4位)。
18.2 第1栏:注明中国或澳大利亚出口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和地址。
18.3 第2栏:生产商名称、地址、国别
填写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和地址(包括国家)。
如证书中包含不止一个生产商的货物,应列出其他生产商的详细名称和地址(包括国家)。如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其信息保密,可注明(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r authorised body upon request)。如生产商即为出口商,请在栏中填写“同上”(SAME)字样。如生产商未知,可在栏中注明“未知 "(UNKNOWN)。
18.4 第3栏: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别
注明澳大利亚进口商(如已知)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和地址。
18.5 第4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如已知),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编号以及装货和卸货口岸。
18.6 供官方使用栏
如果原产地证书是后补发的,则应在此栏注明“补发”(ISSUED RETROACTIVELY)字样。
如果原产地证书是经核准的副本,则应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 日期 )经核准的真实副本” (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dated )字样。
18.7 第5栏: 备注
本栏可填写客户订单编号或者信用证编号,以及其他可能涉及的事项。如发票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应在本栏注明开具发票的经营者名称、地址及国家等信息。
18.8 第6栏:项目号
注明商品项号,项号应不超过20项。
18.9 第7栏:唛头及包装号
如有唛头及编号,则注明包装上的唛头及编号。
18.10 第8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描述
详列每种货物的货品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货品名称应与发票上的描述及货物的协调制度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IN BULK)。当商品描述结束时,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18.11 第9栏:HS编码。
对应第8 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税则归类编码(6位)。
18.12 第10栏:原产地标准
标明货物申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1)如该货物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填“WO”
(2)如该货物完全在缔约一方或双方领土内由已获得原产资格的材料生产,填“WP”
(3)如该货物在缔约一方或双方领土内使用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及其他有关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生产,填“PSR”
18.13 第11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对应第8栏中的每种货物,以千克为单位或者以其他计量单位分别注明其毛重或净重。可依照惯例采用其他计量单位(如体积、件数等)来精确地反映数量。
18.14 第12栏:发票号码与日期
本栏应填写发票的编号和日期。
18.15 第13栏:出口商或生产商声明
此栏应填写最终目的国,目的国必须是澳大利亚。
此栏必须由出口商或生产商填写,经授权的原产地申办人员须在此栏签名,填写申报地点和申报日期。
18.16 第14栏:签证机构证明
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和日期,并填写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及地址,授权机构授权人员在此栏手签并加盖印章。